签字、盖章的法律问题,要慎重签字

2017/01/19 15:05:59 查看455次 来源:张颖律师

  一、需要在法律文件上签字的,最好按照同时期惯常的书写方式完成签名,而不要刻意书写正楷等字体。如担心签名字体不清晰,可先打印或书写正楷姓名,再正常签字。

  二、自然人签名时,应签署真名(现用名、法定姓名),并应签署全名。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签名时使用简称,也未禁止使用曾用名、艺名、笔名、化名、小名或绰号以及画押、画圈等代签名,但这些签名方式可能增加发生争议时的举证难度。

  三、重要的合同尽量面签。面签时也要注意签字的对应关系。

  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在合同上签字;持有效委托证明文件的委托代理人、直接相关的职务代理人也可签字。根据《合同法》第49条之规定,“表见代理人”的签字虽然缺乏正当性,但亦可能发生有权代理的后果。配偶可能被认定家事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进而有权签字。监护人可作为法定代理人签字。

  五、代理人应签署自己的姓名,但应注明被代理人是谁。

  六、自然人的私章对外不具有公示效力。在私章所代表的一方否认该私章为其所有或盖章行为是其所为时,应由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举证证明该枚私章为对方所有以及盖章的行为为对方所为或对方委托他人所为。

  七、自然人签名如系伪造,则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应由行为人自负其责。但如能证明该自然人知晓且未表示反对,则发生与本人签名相同的后果。印章伪造或变造如系当事人自身的行为,则亦能代表其意思表示。

  八、签字或盖章,一般构成意思表示的有效证明。有时,也可代表当事人确认某一事实。

  九、债务人在催款函上签字,可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重新获得保护 。保证责任消灭后,保证人在催款函等文件上签字的,一般不认为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根据催款函的内容及签字盖章的具体情况,也有可能重新成立保证合同。

  十、捺印与签字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捺印与签字、盖章与签字,在位置上应尽量靠近,但最好不要相互覆盖。

  十一、签约时间应写到具体日期,即注明年月日。多人签字时,最好签章时间相同。如果不同,应以最后签章时间作为合同成立时间。

  十二、正式文件签署宜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不宜使用铅笔。

  十三、在签字盖章之前,应注明“以下为合同签署栏”或“以下无正文”,且不要预留过多空白。

  十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签字对外负债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但对于一方的重大举债,如举债方不能证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十五、夫妻一方对外提供担保,应认定为个人担保债务。但在另一方知晓担保事实且未提出异议等情形下,或者确系“为夫妻共同生活”而担保的情况下,可能会有例外的结论。

  十六、夫妻关系的认定,一般应以结婚证明文件为准。但在特殊情况下,仍然可能认定事实婚姻。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其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并不要求再加盖公司公章而使合同成立。公章是公司行为的主要证明,法定代表人的亲笔签名并非公司行为的法定要件。合同仅约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则有权主体的签字或加盖公司有效印章均可使合同生效,而无需同时具备签字和盖章。当然,我们仍然建议,法人代表签字和加盖公司印章尽量都不要缺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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