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认缴制等于“任性”认缴吗?

2019/06/26 13:43:40 查看1147次 来源:李培红律师

  为了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国家决定从2014年3月1日起全面实施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修改后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则大大释放了注册公司的红利,具体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一元钱公司”。允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第二、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可以“零首付”。允许自主约定首次出资比例,取消首期出资额至少需达到认缴注册资本总额20%的规定。

  第三、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自己呢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第四、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期限,不再规定全体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的期限。

  第五、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等级制度。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第六、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不再执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对于新的制度,有些人误认为,公司股东(发起人)从此无需对注册资本承担责任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认缴”不等于“不缴”,最终还是要缴。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

  律师忠告:

  “认缴制”不是“空头支票”,不等于可以任意超出自己能力范围认缴,投资人在认缴出资时要充分考虑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资能力,理性地作出认缴承诺,并践诺守信,以避免超出自己能力范围任意认缴为自己带来巨额债务的法律风险。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