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街暴打女孩的垃圾人“该当何罪”?

2019/06/26 17:42:09 查看975次 来源:丁大龙律师

  6月24日12时21分,有微博用户发布一则“女孩半夜遭男子殴打”的监控视频,迅速引发关注。视频中,女孩被拳打脚踢、撕扯衣服,后被拖行离开监控范围,其安危令人揪心。据最新报道,被打女孩已经出院,经诊断为脸部软组织挫伤,身体状况暂无大碍。

  涉案男子也已经被抓获,据大连公安官微通报,该男子姓王,今年三十一岁,因与女友发生感情纠纷酒后殴打他人泄愤。目前公安机关应该是对该男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因为官微中称该男子为犯罪嫌疑人,也通报该男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没有通报该男子是以何罪名来立案的,我们可以来分析一下,看王某可能涉嫌哪几个罪名。

  一、寻衅滋事罪

  以这个案件的影响力来看的话,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不大。加害人的行为最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模式,但从后果来看,又不一定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这里跟大家解释下可能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原因吧。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案件中男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随意殴打他人,但大家还是需要注意下,并不是随意殴打他人就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想要构成犯罪是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

  那么随意殴打他人到什么程度才算情节恶劣呢?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本案中,受害女性为一人,据媒体报道女子受伤不是很严重,经过医院检查处理后出院,估计没有达到轻伤程度。而且女子也并非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事发为夜间,也没有造成公共秩序混乱。

  所以说想要追究加害人寻衅滋事的刑事责任,不是特别有力度。

  二、猥亵罪

  猥亵罪是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一个罪名,之前我国刑法中对于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和不满14岁的儿童。现在刑法中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对男性实施性骚扰,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犯罪。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从王某的行为来看,还真不一定能构成猥亵罪。官微在报道中称王某对受害女性实施暴力殴打及强制猥亵行为,但并不是有这个行为就构成猥亵罪的。因为猥亵罪是以发泄性欲满足性欲为目的,王某的行为是为了伤害受害人泄愤还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是判断他的行为能不能构成猥亵罪的决定性因素。

  我本人推测,王某的行为更倾向于伤害他人,而不像是为了发泄性欲。具体情况要看公安机关侦办调查的情况。

  三、故意伤害罪

  这个罪名是所有可能涉嫌的罪名中比较不靠谱的一个。首先故意伤害罪侵害的犯罪客体是受害人的身体健康,一般是有针对性地实施,本案中王某随机挑选受害人,更符合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行为。

  其次,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达到轻伤程度,本案中受害人面部挫伤属于轻微伤,没有达到轻伤程度。而且达到轻伤程度的话,也就达到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了,相比于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法定刑也更高,不管从那个角度讲都不会适用故意伤害罪的。

  综上所述,王某的行为真的有很大的辩护空间。如果最终不定罪,王某会被处以治安拘留处罚。不过这个案件社会影响力如此恶劣,定罪估计是跑不掉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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