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刑事律师张涛:团伙翻新农机销往各地,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能否取保?

2019/06/28 15:54:27 查看1040次 来源:张涛律师

  【案情】

  被告人金某、唐某分别伙同陈某、王某、苏某和江某等人对收购的废旧、残缺久保田牌和沃得牌收割机通过焊接、喷漆,换新外壳,贴新商标,更改铭牌和大梁号以及使用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等方式进行翻新后以次充好予以出售。其中,陈某负责更改收割机的铭牌和大梁号,王某、苏某负责调减收割机的作业时间,江某负责伪造收割机的行驶证、跨区作业证及牌照,金某、唐某二人分别负责翻新后的整机销售。六名被告人共同犯罪中对各自应负责的销售金额分别为13万元到34万元不等。

  【张涛律师评析】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