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中口述作品侵权问题

2019/06/28 18:24:32 查看1490次 来源:赵纪星律师

  一、著作权中的口述作品如何认定?

  关于口述作品,一般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是作者将自己的思想和情感直接或者通过一定的仪器设备向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公众进行口头语言表达所产生的作品,主要包括演说家的演讲、学校教师的授课、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法庭辩论以及即兴的口头创作等,属于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一。

  具体口述作品有:教师讲课内容、讲师讲授培训课程的上课视频、现场演讲内容都是口述作品,依法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某某在培训公司讲授培训课程的上课视频,虽然授课内容有提纲,但课程的讲述内容系讲师独立构思并口头创作而成,授课内容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构成口述作品。

  二、侵犯口述作品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侵犯口述作品的署名权、发表权、发行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口述作品权利人可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三、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律师费可以向侵权人主张

  相关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四、主张主张权侵权,首先要证明自己是权利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五、合理情况下的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六、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是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七、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量或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量确定。

  八、审理侵害著作权案件,一般审查如下内容:原告起诉的案由、受理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主体是否适格,原告的权利基础及范围,被诉侵权行为、被告抗辩事由是否成立,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作者:姜莉媛律师,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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