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聚众斗殴罪刑事律师|在聚众斗殴中有的持械,有的未持械,如何定罪处罚?

2019/06/29 13:21:51 查看1392次 来源:吴敏律师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十二)聚众斗殴罪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那么,在聚众斗殴中有的持械,有的未持械,如何定罪处罚?

  在部分持械聚众斗殴中,对未持械人是否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首先应当区分聚众斗殴的主犯与从犯,再以共犯是否有实行过限,以是否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作为未持械人是否承担持械责任的标准。具体:

  1、行为人事前预谋持械的,未持械者明知他人持械,对持械斗殴有共同的认识和共同的故意。仍然积极参与斗殴的,即使未持械,也应当以持械斗殴论。依据:按照共同犯罪理论,他人的持械行为应当认定为未持械者的行为。

  2、行为人事前没有预谋持械。此又分两种:

  (1)事先明确约定不得使用器械,如有人持械,则其应当属于实行过限,对未持械者原则上不得认定为持械斗殴。但如果主犯知道他人临时持械参与而未加制止和劝阻的,属放任持械斗殴,对主犯应以持械论。

  (2)事先没有约定使用器械,也即约定不明的。如有人持械,对于主犯原则上应当以持械论。但如果主犯发现他人持械斗殴而予以阻止或劝阻,说明其主观上没有持械斗殴的故意,因此,不应当认定为持械斗殴。其他未持械者,原则上不得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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