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共同房产给了男方,如果后续男方不还贷款,女方会有什么风险?

2019/07/01 12:52:51 查看1140次 来源:易轶律师

  问:当时在协议离婚的时候,双方约定了房子的所有权归女方,房屋剩余的贷款是由男方进行偿还,而且这笔债务与女方无关,那么如果说男方后续不偿还贷款的话,女方是否会承担什么风险呢?

  答:如果说男方他后续不偿还贷款的话,那么即使你们当时签署这个离婚协议,约定男方是个人去偿还这个债务的话,但是离婚协议他相当于是属于一个内部的协议,它是对您跟男方内部之间产生效力,如果说外部也就是银行再向您这边追债的话,他是可以向您这边起诉要求偿还这个借款的,那么您这边如果说不偿还借款的话,那可能会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包括说银行这边也有可能把这个房屋收走都是有可能的,但是如果说您这边要是偿还借款的话,那您是可以再向男方主张,要求男方偿还。

  问:结婚十年之后有两个孩子,男方在婚姻期间一直是处于一个无业的状态,那么我们这位女士呢她一直是承担了家中大部分的花销,包括说帮助男方去还这个借款,包括说去承担这个房屋的一个贷款,包括孩子的这些费用,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离婚的话,财产会怎么分呢?

  答:首先呢因为像您这种情况,它其实也映照着我之前说的一个问题,就是咱们国家实行的是一个夫妻共同财产制,也就是说即使对方他是一个无业的状态的话,那么只要你们领取结婚证,你挣得的每一份收入它相当于都是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你用这个夫妻共同财产去购置了房屋,包括说是偿还贷款的话,那这个房子也是属于你们这个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离婚的话,那一般来说它是平均分割的,但是呢因为这位女士她确实是承担了家庭中的主要的一个贡献,我们是可以去按照主张照顾妇女原则以及照顾抚养孩子,并且照顾贡献较多一方的原则去要求多分这个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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