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单位均不与他存在劳动关系,究竟是为什么?

2019/07/01 21:41:37 查看1008次 来源:林振富律师

  劳动关系,在工伤认定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是能否进行工伤认定的敲门砖。最近笔者代理了一宗发生在深圳的死亡案件,死者最后被裁决与三家用人单位均不存在劳动关系,笔者的代理方是用人单位。

  周某来自广西,刚结婚两年的他有了一个小孩,为了赚更多的钱,让妻儿过上幸福的生活,他不怕苦与累。2018年春节后在同是老乡的石某(笔者的委托人)带领下,进入由一家上市公司承包的宝安大道共达路北人行天桥工程务工,负责签收混凝土等建筑材料。2018年7月4日,周某在施工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死亡,周某不负事故责任,不久,便获得了交通事故方面的赔偿。工地为死者购买了中国人寿的团体意外险,死者亲属也获得了意外保险的赔偿。

  周某的妻子在领取了交通事故和意外险的赔偿金后,委托律师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上市公司和邯郸建筑公司还有石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石某为一家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笔者与石某是不打不相识,石某公司曾经将工程外包给包工头,包工头名下的一名工人受伤后,委托笔者申请工伤认定,最后成功将石某的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获得了十几万的赔偿。在诉讼过程中,石某认为笔者对工伤方面很专业,遂聘请笔者为常年法律顾问。在石某公司与邯郸建筑公司准备签订合同时,笔者建议石某以公司名义签订承包合同,以个人名义签订就好了,这样做,是为了规避以后发生的工伤风险,石某照做了,这个建议为石某后来节约上百万元赔偿。

  本案中,上市公司将工程承包给邯郸建筑公司,邯郸公司和石某以个人名义签订了承包合同,邯郸公司为周某投保了意外险。周某是受石某直接管理,工资都是由石某用微信直接支付的。

  开庭审理时,三方被申请人均不承认与死者存在劳动关系,笔者在开庭时认为,石某虽然是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是以个人名义承包的工程,与建筑公司无关,故同样不承认与死者存在劳动关系,况且投保的用人单位是邯郸公司,故认为后续的一切工伤赔偿应当由邯郸公司负责,笔者的委托人不与死者存在劳动关系。

  2019年4月18日,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仲裁请求。

  律师评析:本案中,笔者的代理对象是用人单位,石某是吃一堑长一智,吃过一次亏后,知道专业律师的重要性,遇到法律问题,均咨询过笔者才作出决定。具体到本案中,死者生前是由石某管理的,工资也是由石某支付的,如果石某是以公司名义和邯郸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的,那么死者是百分之一百可以确认和石某的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存在劳动关系,由于死者有一个一岁的婴儿,那么,石某公司将要承担超过100万元的工伤赔偿。经过此案后,石某深有体会,当初决定聘请笔者为法律顾问是一个非常明智的决定。

  法律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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