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调期间发生工伤,该由谁承担责任?

2019/07/02 15:11:32 查看1069次 来源:刘堂律师

  借调期间发生工伤,该由谁承担责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便与用人单位形成一种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比如出差、借调等。但是,如果员工在借调期间发生了工伤,该由谁来赔偿责任呢?请看下面这则案例。

  【案请概述】

  (以下公司、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2018年6月,刚刚大学毕业的李山与一家名叫G9的物联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开发工作,每月工资为2万元。李山由于初出茅庐,又想要在大城市谋得一席之地,工作十分认真。

  同年11月,该物联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川有一个朋友叫刘恒,刘恒的恒远公司有一些技术上的问题需要解决,请求蒋川予以帮助。

  于是,蒋川便派李山到恒远公司帮三天忙,给予每天300元的补贴,补贴由恒远公司支付,除此之外,无其他约定。李山也想在老板面前表现一番,欣然前往。

  谁知,李山在到恒远公司上班的第二天,在工作间隙下楼梯滑倒受伤,导致右腿受伤,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李山的日常活动能力、工作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对此,李山想要索要工伤赔偿。可两家公司互相推诿,谁都不愿意先担责。

  李山在多次请求未果后,便委托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的李珍律师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G9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万元。

  【争议焦点】

  李山在被借调期间发生的工伤,应由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审理经过】

  李珍律师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第3款的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在李山和G9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李山受蒋川指派前往恒远公司临时工作时发生工伤,且G9公司和恒远公司对此并无约定,所以G9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G9公司主张:李山是在为恒远公司服务,而且恒远公司还支付了费用,在这个期间段内应当由恒远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恒远公司主张:李山为G9公司员工而恒远公司的员工,所以应当由G9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李山是被G9公司派到刘恒公司工作而受伤,并且G9公司与恒远公司并未达成其他约定,G9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委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第3款、《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裁决G9公司向李山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万元。

  【律师说法】

  李珍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员工在发生工伤、得不到工伤赔偿时,可以依法通过仲裁和诉讼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

  在本案中,即使是在借调期间,李山仍属于该公司员工。所以,李山在受工伤后,有权要求公司给予保险待遇,并且可依法向有劳务关系的物联网公司要求赔付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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