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19 15:05:17 查看2920次 来源:王林律师
公司法修订后
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的适用范围及主体变更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决议,我国《公司法》进行了修改,大家都知道公司法修改后,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转为认缴登 记制,对特殊行业及性质的公司注册资本了依然保留了实缴登记制。在这种情况下,原有刑事法律关于虚假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适用范围及犯罪主 体发生了变化。
一、法律修订后刑法规定也做出了调整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明确规定虚假虚假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公司适用范围仅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二、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类型
目前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也就是说保留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主要是金融类的公司,例如各类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期货公司,其次还有特殊的行业,比如直销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等。(详见下表:暂不实行注册资本登记制的行业)
序号 | 名 称 | 依 据 |
1 |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2 | 商业银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3 | 外资银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
4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
5 | 信托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6 | 财务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7 | 金融租赁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8 | 汽车金融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9 | 消费金融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10 | 货币经纪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11 | 村镇银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12 | 贷款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13 |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14 | 农村资金互助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15 | 证券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16 | 期货公司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
17 | 基金管理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18 | 保险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19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20 | 外资保险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
21 | 直销企业 | 《直销管理条例》 |
22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
23 | 融资性担保公司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24 | 劳务派遣企业 |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
25 | 典当行 |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
26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
27 | 小额贷款公司 |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
三、依然会面临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处罚的公司
1、保留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也就是之前说的金融类的公司,这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相关责任人员,依然受到虚假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相关规制,一旦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就会面临严厉的刑事法律制裁。
2、新公司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的相关虚抽逃出资的行为
(1)新公司法实施前即2014年3月1日之前的公司,尤其是在公司法修改后还实行实缴资本制的公司,相关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依然可以追究刑事犯罪。
(2)对于新公司法已经不要求实行实缴资本制的公司类型来说,相关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是发生在2014年3月1日 前,则如果符合相关出资类刑事犯罪的,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该适用修改前的刑法规定,如果构成犯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又依据从轻的原则,因为新 的刑法条文修改后,不再对实行认缴制的公司适用,要就是说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后附相关法律法规:
1、刑法相关条文
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公司法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的公司的适用范围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3、公司法
4、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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