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受伤居然不算工伤!

2019/07/02 17:13:16 查看1314次 来源:张国铁律师

  工地受伤居然不算工伤!

  当下,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参与工程建设,因此工地受伤的案例逐年增多并占据相当的比例。一些受伤者以为自己是工程建设的劳动者,那么,其遭遇伤害当然应该享受工伤待遇。殊不知,申请工伤认定是有特殊条件的,要受到各种法定要件的制约。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也就是说,如果伤者与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又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依法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反之,如果伤者与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具体表现为承揽、承包、临时雇用等等,此时,双方是平等地位的主体关系,无人身隶属性,伤者无需接受工地的管理,无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即使伤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这里有一个例外,依据人社部发[2018]3号文件,要求加大力度将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如果工地已经依法为流动农民工购买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导致伤害的的,也能较为顺利的申请到工伤认定,并最终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

  至于其他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能认定工伤的人员,也有其他救济途径,即可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工地承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也能获得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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