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单位索要违约赔偿 律师明辨服务协议不得滥用

2019/07/04 17:02:25 查看1384次 来源:四川漫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日,漫江律师又办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针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的索赔申请,依法进行辨析,成功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张女士于2017年7月1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劳动合同签订的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书》,约定张女士“参加培训后,须在公司服务5年。服务期内发生个人原因的辞职、自动离职、被单位除名、本人申请工作调动、出国留学、报考研究生等离开公司的,均须将培训的所有费用退还公司”。2018年8月,张女士因个人原因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张女士本以为就此与公司友好话别,双方不再有任何纠纷了,没料想不久后公司却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以张女士和公司之间签署过《培训协议书》并约定服务期为由向张女士主张违约赔偿。张女士一时不知所措,来到漫江律所寻求律师帮助。

  案件分析:

  接受张女士委托后,漫江律所指派成功处理过多起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争议领域有着丰富经验的肖直清律师承办张女士的案件。肖律师结合涉案资料对案件进行仔细分析后,认为:一、公司对张女士进行的培训是用人单位为了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和劳动熟练程度使劳动者能胜任岗位工作而设立的培训,属于岗前培训而非专业技术培训。二、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法》仅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方可约定服务期。而本案中公司为张女士进行的培训并非专业技术培训,有关服务期的约定属无效约定,公司无权依据双方之间约定的服务期向张女士主张赔偿。

  在仲裁过程中,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公司为张女士进行培训的课程,内容以及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协议书》等证据,请求仲裁庭支持公司的主张。肖律师当庭对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辨析,认为公司进行培训所安排的课程和内容均系为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和劳动熟练程度使劳动者能胜任岗位的岗前培训,并非为了使劳动者能胜任更高层次或更加专业的工作进行的培训而开展的具有专业性和个体性的专业技术培训,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情形。因此有关服务期的约定无效,也就无权向张女士索要赔偿。仲裁庭最终全面采纳了肖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公司的仲裁请求。

  律师建议: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很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争取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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