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衡持股的公司风险何在?

2019/07/07 11:59:46 查看1354次 来源:高媛媛律师

  均衡持股的公司往往存在很多法律风险。

  公司章程中有这样的约定风险最大:“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其他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

  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样的模板式章程为公司解散埋下伏笔,使得股东之间纠纷不断、公司经营管理出现僵局,最后被司法解散。

  案例简述

  大地公司仅有陈大望与夏忙两名股东,两人各持50%股权。大地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其他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该“二分之一以上”理应不包括本数。

  大地公司已持续2年未召开股东会,股东会机制已经失灵。执行董事陈大望作为互有矛盾的两名股东之一,其管理公司的行为,已无法贯彻股东会的决议。(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也就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管理公司)

  夏忙作为公司监事不能正常行使监事职权,无法发挥监督作用。(由于大地公司的内部机制已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对公司的经营作出决策,即使尚未处于亏损状况,也不能改变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的事实)

  律师评析

  根据以上情况,我认为: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不应仅考虑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还应当结合该公司股东持股比例、股东人合性,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判断。

  1.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在审查公司是否存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召开股东会、无法作出有效股东会决议的情形的同时,更应当以是否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作为公司是否应予解散的依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本案中,夏忙在提起公司解散诉讼之前,已通过其他途径试图化解与陈大望之间的矛盾,但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基于慎用司法手段强制解散公司的考虑,积极进行调解,但均未成功。此外,夏忙是大地公司工商登记股东,持有大地公司50%的股权,符合公司法关于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股东须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条件。

  3大地公司仅有陈大望、夏忙两名股东,各自持有该公司50%股权,该公司系典型的均衡持股公司,且公司两名股东之间存在分歧,在夏忙提起本案公司解散诉讼之前及本案调解中,通过其他途径未能解决股东之间的矛盾及该公司均衡持股的股权结构,股东之间的人合性基础已经丧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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