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歌手陈红与其前夫的股权纷争说说夫妻股权分割那些事

2017/01/19 15:06:19 查看733次 来源:王晓营律师

无论是一个“土豆”引发的离婚股权恶斗,还是“真功夫”内斗的天价离婚案,无不涉及到离婚股权分割的问题,从婚姻角度看,婚姻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家庭幸福。若夫妻股权分割涉及的财产数额庞大,势必会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如上述提及的“创业夫妇股权纠纷”,当事人的股权不仅涉及数额巨大,而且所涉企业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也较大,股权分割的最终结果必然会对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产生“蝴蝶效应”。前者的离婚大战导致土豆网错失上市最好时机,后者更是导致创始人蔡达标身陷囹圄。

一、夫妻共同股权及界定

夫妻共同股权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出资、买卖、继承、受赠与等原因而获得的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股权,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范围包括:

1、婚后以共同财产投资或买卖取得的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都可能将其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进而取得股权。对于这种股权,其财产来源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而权利取得的时间也是在婚后,因而这种股权当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股权。不过,对夫妻双方投资取得的股权实际上会存在由何人持股的问题,也就是说由夫妻二人共同享有的股权,会存在由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持股即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只记载一人的姓名,对此不能否认其夫妻共有的性质,在分割时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股权予以分割。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受赠而获得的共同股权。首先,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赠与双方的股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股权。其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中的一方继承或受赠与所得的股权,对此要区分为两种情况:第一,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明确表示只归夫妻双方中的一人所有的,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股权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股权予以分割;第二,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没有明确表示只能归一方的,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4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股权而非夫妻个人股权。

3、婚前双方共同投资获得的股权。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即形成一种合作关系,每人各拿出一部分财产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或因买卖共同取得股权,并且在双方结婚后该股权仍然存在的,该股权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股权,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4、一方婚前个人股权婚后的收益。对一方婚前股权婚后收益是否认定为夫妻共有应该区分不同情况。歌手陈红与其前夫于2002年结婚,如果李军的亚之杰公司是在婚前出资成立,那么李军名下的股权应该属于李军个人财产,但该股权在婚后所取得的收益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取得的股权在婚后的增值部分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二、夫妻股权分割的相应法律程序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的程序

首先,夫妻双方同为公司股东时,股权在夫妻双方之间进行转移的,即是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只需双方将协商好的股权转让事项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股东名册变更记载即可。

其次,夫或妻一方为公司股东时,股权在夫妻双方之间进行移转的,即是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之间的股权转让。此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由双方协商关于股权转让的事项,包括拟转让的股份数量及价格。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由原持股一方将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的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三十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原持股方将股权转让给其配偶,同意的也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这样有利于证据的保存。期限届满未通知的,视为同意转让。(3)在其他股东接到转让通知之日起,相同期限内,愿意购买的股东应当向转让股东表示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4)股权转让获得同意的,且没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将股权转让给配偶一方,通常也应限定一定的期限,这样可以使公司股东状况尽快稳定下来,也可以使夫妻财产分割尽快完成。(5)如股权转让未获同意,且其他股东不愿意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此时可将股权转让给配偶,当然也应在一定期限内完成。

2、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割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股份公司股权的分割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由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和未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价值经常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因此,一定要由人民法院来计算出该财产的确切价值并加以分割,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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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营,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股权纠纷法律事务部主任,团队成员由精通公司法和诉讼法的精英律师组成,核心业务包括股东出资纠纷、股权确认与股权转让纠纷、法人人格否认、关联交易、股东权利保护与股东派生诉讼、公司僵局诉讼及公司解散与清算。在非诉领域擅长为初创企业进行股权结构搭建、股权激励方案设计、股权众筹等股权领域全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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