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刘某在诈骗罪中的量刑情节案例

2019/07/08 09:24:07 查看1328次 来源:彭子镔律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男,1992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2016年11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8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9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羁押于某省某县看守所,期间结识了同监室的童某,并掌握了童某的家庭信息,后刘某、童某先后被判刑送至某省某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10日,刘某刑满释放,2019年1月27日,刘某电话联系童某的父亲童某某,谎称自己系某省某监狱狱警,可以找人帮童某调换监区,向童某某索取“送礼”费用人民币10000元。

  同年2月13日,刘某再次电话联系童某某,谎称童某在监狱内跟人打架要受处分,向童某某索要钱财“打点关系”,后童某某向刘某银行转账5000元。

  同月17日,刘某将童某某从某市A区约至B区,谎称自己将调至某省某监狱工作,可以将童某也调到某监狱服刑,但需要40000元用于“活动”,童某某未当即给钱,但将事先准备的2条黄鹤楼1916香烟及2瓶茅台酒送给刘某,经物价部门认定,刘某收取的香烟和酒共计价值3736元。

  2019年2月18日,童某某发现被骗,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同月20日对本案立案侦查,同日抓获刘某,并将其刑事拘留。

  侦讯中,刘某的亲属代为退赔童某某钱款15000元及所送烟酒,童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刘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事律师分析】

  刘某具有多次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且假冒公务人员,性质恶劣。

  所幸在侦讯中,刘某亲属咨询相关刑事律师意见,听从律师指引,代为其退赔钱款及所烟酒,取得童某某原谅,使得最终法院在判刑时考量到其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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