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漫追债路濒临绝望,揭开公司面纱终偿债

2017/01/19 15:06:19 查看811次 来源:王晓营律师

寻找买主

刘老汉十多年前从天津来到北京,以捣腾古玩为生,平日里也都是镯子、玉坠等一些小玩应儿,不值什么钱。一个偶然的机会,刘老汉从一个山东的货主那儿拿到了一个元代青花瓷瓶,而且根据专家鉴定这个瓶子价值一亿七千万。当然了在古玩行业很多东西都是有价无市的。象这种价值连城的东西短时间内是很难出手的。刘老汉发动身边的亲朋好友开始联系买家。通过朋友张小平的介绍,刘老汉认识了一个叫李子梦的女孩,她说她的父亲喜欢收藏古董,对这个瓷瓶感兴趣。经过多轮的讨价还价的过程,并征得货主的同意,最后李子梦同意以五百万元的价格成交。

交易过程

刘老汉做梦也没想到,这么贵的东西能在这么短时间内出手,不禁喜上眉梢。2009年的10月份在中间人的引荐下,刘老汉来到了右安门附近的某高档公寓,见到了真正的买主也就是李子梦的父亲李震堂,当时李震堂拿出了一份买卖合同给刘老汉看,刘老汉发现合同的买方变成是北京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老汉有点迷糊,问李震堂为什么买主不是你而是一个公司,李震堂说这公司就是我的,我是法定代表人,用公司跟你签合同对你更有保障,公司比个人有经济实力。刘老汉觉得听起来也挺靠谱的,于是同意了与公司签约,中间人也签约了,随后李震堂给了刘老汉一张农业银行的500万元的支票,刘老汉把青花瓷瓶交给李震堂。拿到支票的刘老汉欣喜若狂。随后拿着支票到李震堂公寓楼下的农业银行进行兑换,但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告诉他,这张支票是公司开的现金支票,个人根本无法领取现金,而且这个户头里只有十万元,您的支票是空头支票。刘老汉当时马上意识到被骗了,又跑回李震堂的公寓,没想到李震堂还在,但瓷瓶却不见了。听刘老汉一说,李震堂一付很吃惊的样子,说一定是单位财务没安排好,于是李震堂打了几个电话,说真是不好意思,账户里的钱正好被财务付了其他的货款。刘老汉岂能善罢甘休,眼看倒手的钱飞了,瓷瓶也不见了,怎么跟货主交待。刘老汉马上要报警,这时候李震堂有点害怕,他马上说我可以付款,你给我几天时间,中间人也劝说刘老汉李震堂是不可能赖账的。于是刘老汉又心软了,毕竟这样的买主也不好找,于是李震堂让其女儿李子梦与刘老汉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约定三天内付款245万,两个月内付另外的255万但是在协议的最后面写了一句话:此前签订的协议均作废。三天内李震堂兑现了承诺付给了刘老汉245万。刘老汉觉得这回应该没什么问题了。

追债拉开序幕

两个月时间很快到了,但是李振堂并没有按时付款,刘老汉不停的打电话催促李震堂,但是其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到最后干脆不接电话。李震堂的付款时间一拖再拖,眼看两年的诉讼时效就要到了,这时刘老汉实在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搬出了他的儿子做救兵,刘老汉的儿子小刘毕竟年轻有文化,当即决定必须立即起诉李震堂的公司北京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要求付款。

一审开庭

开庭当天,被告只是委托了代理人,李震堂本人并未出庭,被告答辩理由是刘老汉与北京某某公司签订的合同已经作废,刘老汉是与李子梦签订的买卖合同,北京某某公司没有义务还款。而我方的理由是,李子梦作为北京某某公司的代表与刘老汉签订的合同,而且中间人出来作证证明合同签订当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震堂也在场,是其授权其女儿李子梦签订的合同。最为关键的是经法院调取刘老汉的银行卡第一笔245万的货款是从李震堂的银行卡转账给刘老汉的。被告方的代理人认为李震堂的付款行为完全是以其个人名义付款,与公司无关(这一点其实为我们后面打赢官司埋下了伏笔)。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判决北京某某国际贸易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二审开庭

李震堂拿到一审判决书后,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开庭时,李子梦也亲临庭审现场,她说第一份合同是她偷拿的公章盖的,这个青花瓷瓶就是她买的,我方认为偷拿公章与本案无关,那是公司内部管理问题。被告方又出一招拿出一份鉴定报告,报告内容是青花瓷瓶为赝品,鉴定日期为开庭前一天。法官也已经忍不可忍了,问道:您东西买了都两年了,昨天才想起做鉴定,这鉴定您觉得能认吗?

二审的结局就是意料之中的维持原判了。

看到这里,您一定以为案子已经结束了,但恰恰相反,维权之路才刚刚开始。

漫漫追债路濒临绝望,揭开公司面纱终偿债(下)

执行之路漫漫

刘老汉拿到二审的终审判决,如获至宝,自从青花瓷瓶被李震堂骗走以后,货主不断得催促刘老汉还钱,无奈之下,刘老汉只能四处借债把剩下的尾款打给货主。刘老汉以为这下自己的官司终于打赢了,钱也就可以拿到了。但是进入执行阶段后,原来更是遥遥无期,他们把右安门那套公寓的地址提供给法院了,包括他们知道的银行账户。法院经过查询发现这些房子、车子和存款通通不在北京某某国际贸易公司名下,刘老汉真是搞不明白,李震堂名下的跟公司有什么区别,公司不就是他家的吗。

公司法人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可以说是公司的两大基石,公司对外承担的债务,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增加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刘老汉眼看没有办法执行公司的财产就只能对李震堂进行围追堵截了,李震堂走哪他们就跟哪,他吃什么,他们就吃什么,刘老汉和他的儿子非常执着,但是2013年的5月份开始,李震堂就彻底的消失在他们的视线里了。丰台法院执行法官说现在我能做的就是你把人找到我可以拘人,但是也仅此而已,如果人家死磕不还钱,关几天也只能放人。刘老汉真是一筹莫展了,他想到了放弃。但是他的儿子小刘不甘心,他是一个不服输的小伙子。他就是想不明白为什么李震堂名下的财产就是不能执行,于是他就是开始在网上寻找律师。

案件出现转机

小刘在网上找了不下100个律师了,每个人跟他讲的都是要找公司的财产线索,要找到李震堂这个人。他听的已经头大了。2013年十月的某一天,他又在百度上找律师,这似乎已经成为了他的一种习惯了。他突然在一个律师的个人网站上看到了一篇文章,文章里讲的事跟他这个案子很相似,而且他也第一次看到了公司人格否认这几个字。他决定跟这个律师联系一下。

小刘拨通了王晓营律师的电话,王晓营简单了解了一下情况,问他这个公司股东是谁,一共有几个。小刘说应该就一个,就是李震堂本人,王律师接着询问了一下李震堂名下的财产情况,小刘说名下有一套200多平的大房子,还有三四辆车。王律师说如果这个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话,那么非常有希望追究股东的个人连带责任,这个案子还是非常有希望的。听了王律师的话,小刘似乎看到了希望。

第二天他就带上所有材料来到了王律师的办公室面谈,王律师仔细看了案卷材料,又上网看了北京某某国际贸易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这个公司的股东是两个人一个是李震堂,一个是孙某某,小刘说这个孙某某是李震堂的妻子。王律师为小刘分析了案情,两个股东如果要否认公司法人人格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难度要大得多,因为公司法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举证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不能证明就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举证责任。但是两个股东在举证方面就没有法律的特殊规定了。但是这个案子也不是完全没有希望的,毕竟这个案子有许多具体的环节都是存在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的,股东又夫妻两个人,是否能被认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界也存在争议。王律师说她愿意接这个案子挑战一下,小刘也没在犹豫,他说不管结局如何这条路也是我们目前唯一的出路。很快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

立案一波三折

很快律师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案由,以李震堂、孙某某为被告,以北京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所以选择在丰台法院,是因为这个案子原来就在丰台审的,而且北京某某国际贸易公司的实际办公地址也一直在丰台区。

但是立案法官看了我们起诉材料之后马上就说这个案子丰台立不了,被告户籍地不在北京,公司注册地也不在丰台,虽然说原来的买卖合同纠纷在丰台审的,那是因为合同上写明了合同签订地在丰台。而且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就应该在公司注册地。没办法第二天我们又跑到了大兴法院,公司的注册地在大兴,大兴法院总不会有什么理由推辞了吧。

大兴法院的立案法官第一句话就说你这案子原来不是在丰台审的吗,你应该还找丰台审呀,我说公司注册地在大兴,法官说公司是第三人,你听说过在第三人注册起诉的吗,我说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民事案由规定里说可以在公司所在地起诉,法官找出了每个立案法官都有的那本书,指着上面说是考虑在公司所在地立案不是必须在公司所在地,既然原来在丰台审的,你就应该去丰台。

没办法又回到了丰台法院,求了立案法官半天,立案法官说必须提供被告居住证明,否则没得商量,这个居住证明可以说难道了多少当事人,没办法我们又想了一个办法去丰台区房管局核实房产信息,房产信息显示李震堂的房产地址在北京丰台,这下总算是可以在丰台立案了。

无法送达

案立上了,接下来就是送达的问题,法院先后往李震堂的北京地址和东北老家地址以及公司地址都邮寄了法院传票,均被退回。没办法只能公告送达了。对于我们这个案子来说,公告送达虽然漫长但似乎是更有力的。

出师不利

经过了78天漫长的等待,终于开庭了。开庭当天完全变成了原告一方的独角戏,但是我还是以饱满的精神提出了我的代理意见:

李震堂以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当日以一张空头的现金支票骗取合同标的,李震堂与孙某某经营公司多年,对于个人凭现金支票根本无法取款是明知的,主观存在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及股东有限责任的恶意。

根据北京某某国际贸易公司的2009年的年检报告显示,该公司净资产只有41万元,李震堂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完全了解公司的经济实力根本无法支付货款,确仍然选择以公司名义签订买卖合同,明显就是利用公司法人资格来逃避股东个人的付款义务。

代理人通过调取原告与北京某某国际贸易公司此前买卖合同纠纷庭审笔录,李震堂亲口承认其支付货款的行为与公司无关,完全是其个人行为。而且付款记录显示两笔货款均是从李震堂和孙某某的个人账户进行转账。

北京某某国际贸易公司的工商档案显示,李震堂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孙某某为公司监事,公司的股东只有李震堂和孙某某,其二人为夫妻关系。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关于公司登记管理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303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也即是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财产相互独立。然而,李震堂和孙某某在公司注册登记时,未曾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他们俩对彼此在被告一的出资款是相互共同共有的,属同一投资主体,因此,基于北京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两股东实为同一投资主体,该公司应认定为一人公司,若股东认为其没有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应依照现行《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股东进行举证。

根据物业证明北京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办公地址也是其二人的家庭住址,公司即股东,股东即公司,公司与股东已经混为一人。

说完我的代理意见,我已经觉得信心满满。但是法官的一席话却让我从头凉到脚。法官说以你现在的证据我就能那么轻易的否定人家的公司人格吗?我仍然据理力争:被告有答辩的权利,今天经公告送达被告仍然未出庭,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而且北京某某国际贸易的公司的所有财物账册都在被告手中掌握,被告不出庭应适用民事诉讼法举证规则中的拒证推定原则。

法官说:你说的这些法律依据并不充分,更何况在被告不出庭的情况下,我们法院不能贸然听你一面之词就否认一个公司的法人资格。

说到法律依据,可能只有《公司法》第二十条,但是在上海、江浙一带早已经颁布了关于公司人格否认一些举证责任的规则,那就是原告只需要提供初步的证据,然后举证责任转移由被告提供。但是北京这方面的法规确实没有出台。此时我突然想到最高院的奚晓明院长在一次工作讲话中曾经提到过公司人格否认的举证规则可以在原告提供初步证据后,由被告举证。想到这里我立刻把奚晓明院长讲话的内容告诉了法官。法官这回终于改口说,今天开庭先开到这儿,回去我们还要再研究一下,对于你的意见,我们也会认真考虑。

虽然庭审不利,但法官总算还没一棒子把我们打死。

继续寻找法律依据

开完庭之后,我继续寻找关于案件的突破口,我发现在全国其他省市,公司面纱被刺破的案例还是很多的,我又收集了很多案例以及其他地方法院的一些法律适用的意见,将他们一一整理好都交给法官,又与法官交流了几次意见,法官每次都说他们再研究研究。

2014年的8月份,我突然接到了法官的电话,让我去领判决书,虽然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但是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规定确实过于原则化,法官究竟会如何适用确实心里没底,当我拿到判决书,还没看时,法官说你们这个案件我们支持了。当时我的心情只能用两个字来描述,那就是喜悦。我翻看着判决书,我的代理意见全部被采纳,我的诉讼请求法院也全部支持。

如今李震堂的房屋及车辆已经被法院查封,即将要进入司法拍卖程序。虽然案件历时一年之久,但这是一次完胜的经历。它来源于一个律师的坚持和努力付出。

法律是需要被信仰的,否则形同虚设。

(本案例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所有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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