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为您讲解虞某危险驾驶罪取保候审及从轻处罚的案例

2019/07/08 09:24:49 查看1252次 来源:彭子镔律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虞某,男,1971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虞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4月28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虞某饮酒后驾驶浙B×××××号小型轿车,沿某市某镇某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某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虞某呼吸酒精含量为156mg/100ml;经理化检验鉴定,其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158mg/100ml,属醉酒状态。

  被告人虞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潘某的证言、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案件相关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执勤报告及被告人虞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虞某的量刑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被告人虞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事律师分析】

  从该案判决与公诉机关建议相同可知,在醉驾被判刑事责任后,公诉机关是有着相当比重的话语权的,被告人虞某在醉驾后于相关刑事律师的专业帮助下,积极配合公诉机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故此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缓刑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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