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还能否OK?

2019/07/08 09:46:16 查看1000次 来源:梁全柱律师

  喜欢去KTV唱歌的你,最近有没有发现点歌系统中,一些以往经常唱的歌不见了?而各地KTV的经营者最近是否接到了法院传票和上海灿星公司的起诉状,要求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曾经有首歌《卡拉永远OK》,今后还能否OK?

  这些问题的答案都指向一个词--著作权中的收益权。收益权是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重要内容,它使著作权人获取经济利益。例如,一首歌曲创作后,歌手、唱片公司、广播电台、电视台要使用都要向作者支付报酬,这样,作者以自己的劳动获取应有的价值。KTV作为营利性机构在经营中大规模使用歌曲依法也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是天经地义的。但面对曲库中进20万首歌曲,KTV向谁按何价及如何支付都是个难题。于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应运而生,它解决了两大难题:使用者无法获得海量授权和权利人无法对数以万计的使用者一一许可的实际情况。在2008年成了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由它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原理是它代表所有权利人向使用人收取版权费,然后再按比例分给权利人。

  对KTV经营者来说,有了音集协对版权的统一管理,他们可以将更大的精力放在提升服务质量与消费体验上,不用再疲于应对层出不穷的版权纠纷。因为KTV经营方在与音集协的合作协议中,音集协承诺“反担保”,大意就是说,歌你们尽管放,如果遇到版权纠纷,我音集协负责出面搞定。表面上看,这种“反担保”确实能保障KTV的权益,但事与愿违。

  2018年10月22日,音集协在自己的官网上刊出《关于停止使用部分涉诉歌曲的公告》,要求协会内的KTV下架指定音乐电视作品,共计6000余首。换句话说,不管你是在北上广CBD的豪华KTV里,还是在十八线小县城的量贩KTV里,音集协下架的歌,你全都唱不了。

  正如一位资深的KTV从业者是这样说的那样:“作为KTV经营者,我们多年都跟音集协签署‘许可合同’,每年缴费就是为了能够踏实经营,本来是相信协会只要缴费就没后顾之忧。但是最近听业内朋友抱怨,收到被其他权利人起诉的传票,按之前的惯例操作,却被告知从7月份左右音集协就不管这些诉讼了,给个所谓答辩的意见就要我们自己准备材料,自己出庭!这成了啥,签了合同交了钱现在有问题不管事了?尤其最近出了这删歌的公告,对场所简直是不管不顾了啊,合着这音集协也不能全管,合同里白纸黑字的“反担保”也说废就废,我们就想问问,这么多年交的钱现在说不管就不管了是个什么道理,它自己单方面的这种毁约肯定是不能成立的!”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设计,卡拉OK经营者应属于一般而非严格的著作权义务主体。当卡拉OK音乐作品使用者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缴纳了版权使用费后,应视为其已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如果其使用的作品构成侵权,因其不具有主观过错,并且已经一揽子支付了全部的版权使用费,所以依据我国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过错推定原则,使用者仅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在当前频发的案件中,提起诉讼的权利人虽然没有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作品也未授权给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那么权利人受损的切身利益应该向集体管理组织追偿,而集体管理组织因已经收取卡拉OK经营者一揽子支付的版权使用费,因此集体管理组织应该按照行业的分配标准向该权利人进行填平性的赔偿。如果权利人同时要求停止使用,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发布公告通知全部合法使用者删除侵权作品。

  但是现实中,法院裁判此类案件通常的思路是强调集体管理组织只能在授权范围内管理作品,卡拉OK经营者即使向集体管理组织缴纳了版权使用费,如果其使用的作品不属于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作品范围,该使用者依然具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与未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缴纳版权许可费的使用者相同或相近的赔偿责任。

  这种裁判思路看似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但存在两个值得商榷的倾向:一是混淆了著作权的集体管理与版权代理的不同;二是对著作权市场发出了错误的信号,使得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设计踏空。

  首先,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设计是为了解决权利人无法行使也缺乏有效控制力的、具有海量使用者的开放性权利的许可和收费问题,以最大化地实现权利人的获酬权;而版权代理则恰恰相反,它代理的基本都是能够有效控制的权利,那些无法行使的权利他们也无法代理。集体管理组织对作品采用信托的方式进行管理,其组织形式必须是非营利性的法人社团,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管理活动,其版权使用费收入必须百分之百地分配给权利人;而版权代理则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机构或者自然人,其代理的方式是进行交易,他们通常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从中赚取佣金或者差价,两者的组织性质和运营模式有着本质的区别。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面向所有的使用者提供海量的作品,而版权代理机构基本是面向特定的使用者提供特定的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广泛代表性决定其必须接受国务院著作权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而版权代理则纯粹是私权交易,政府和他人不予干涉。因此,两者在著作权的制度体系中地位相差甚远。

  一个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水平的高低反映了一个国家著作权保护水平的高低。毫无疑问,在司法裁判中不能将两者的地位混为一谈,涉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的领域,一定要以是否有利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健康发展为终极的考量因素。因为与著作权相关立法的原意是给愿意守法的使用者提供合法的途径去使用作品,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设计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最佳方式。如果即使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缴纳版权许可费也不能摆脱法律风险,非要求卡拉OK经营者向海量的权利人去一一获得授权后才能使用作品,那么,卡拉OK将变成一个入行即负有版权“原罪”的危险行业,不仅令经营者无路可走,也会使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设计变得毫无意义,这对于卡拉OK经营行业乃至整个音乐产业来说都无疑是一场灾难。

  综上,笔者认为,卡拉OK经营者正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能为其提供方便的使用者,其对著作权的使用应承担一般性的注意义务,只要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版权局公告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与集体管理组织协商并缴纳了版权使用费,就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不具有侵权的主观过错,不应承担民事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

  其实说到底就是一个“利”字,现在多家大唱片公司退出音集协,就是因为音集协的版权使用费分配不合理,权利人只能收到不到其中一半的钱款。2010年,音集协召开了第二次会员大会,备受关注的“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分配方案”获通过。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大致为音集协抽取4%、天合集团抽取25%、卡拉OK版权运营中心抽取21%,剩下的50%则给予权利人。其中的天合集团作为总代理,更是身处利益的漩涡核心,一个处于垄断地位的商业公司,一方面代表官方收费,另一方面还投资各地KTV机构。虽然2018年底音集协解除了天合集团的总代理资格,但此后发生的若干诉讼,却因天合集团拒绝提供合同、财务等证据,致使一些作为被告的KTV无法举证。

  而对广大的KTV经营者而言,目前处于一个尴尬处境,一方面消费者对曲目的日益减少表示不满;收过年费的音集协要求删减曲目,却不退减相应比例的使用费;面对众多的曲目想要合法使用,不可能一一去核对和联系权利人并以合理价格来购买使用权。

  现在能预见的出路还要依靠新兴的大数据和数字版权技术,传统的VOD模式会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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