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乙故意伤害一审成功获缓刑

2019/07/08 14:36:08 查看1331次 来源:孟翔律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2日08时许,被告人周某乙在高明区某市场买菜时,因自行车停放问题与8号卖鱼档口的余某发生争执推打,后经群众劝开。随后,余某的妻子被害人王某回到档口,又与被告人周某乙发生争吵并互扔木凳,其后,被告人周某乙上前用手抓住被害人王某的左手手腕,再推倒被害人王某,致被害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伴尺骨茎突骨折(伤情为轻伤一级)。

  委托经过:

  周某乙被公安采取强制措施关押在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其家人非常着急,不知道如何处理,问遍了周围的亲戚朋友,后来经人指点,通过网络途径寻找律师的帮助。通过不停的对比律师、咨询律师,周某乙的家人虽然对罪名有所了解,但是对于如何选择律师却越来越茫然,不知道寻找哪一个律师更合适,直到家属联系上本律师,通过电话中细心的解答家属的困惑,家属与律师也确定当面面谈的时间。通过当面深入的交流之后,家属加深了对律师的信任并当场办理了委托手续。

  代理经过:

  律师接受委托之后,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了解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了解其对公安机关的口供等。律师会见后对犯罪情节做出判断并及时为周某乙提供法律帮助、告知其家属非常重视此事,并全程委托律师跟进案件,让其不要担心,积极面对。而律师也会在接下来的工作中为其申请取保候审、阅卷及开庭等辩护工作。

  在了解案情和查阅本案全案案卷材料之后,律师给家属及周某乙的建议是积极争取被害人的刑事谅解,同时在检察院阶段做好主动认罪认罚的工作,这样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并已赔偿了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辩护人会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同时适用缓刑。家属及周某乙本人非常认可律师的辩护思路,积极配合工作,辩护人及家属也争取了被害人的谅解,为本案最终获得一个好的结果做了大量的工作。

  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人周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幅度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并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判处十个月至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当家属和周某乙得知本案判决结果的时候,对律师在本案的工作及付出给予了高度的肯定,律师对本案能取得让委托人满意的结果也甚感欣慰,所以找对了律师,案件在某种程度上已成功了一半,律师虽然不能承诺案件的结果,但是好的结果是来自对案件过程的精确把控,过程好了,结果一般不会太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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