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哭泣的女人

2017/01/19 15:06:28 查看411次 来源:姚志明律师

前几天参加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庭审理,由于借款人基本已经没有偿债能力,避而不见。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办法,只好将借款人的妻子同时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有义务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他的妻子在一家国有企业任职,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一定的偿债能力。

经法庭查明:妻子在债务借债时在场,并劝说借款人将钱借给其丈夫使用,借款也是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借款用于丈夫经营的一家公司使用。

虽然妻子辩称自己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且自己也没有用过这笔钱,都用于了丈夫公司经营,自己早就和他离婚了,因此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个人认为,本案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没有什么问题,理由是:本案中被告妻子知晓该债务的存在,并且认可原告的借款行为,公司也是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开设并经营的,公司所得也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也是夫妻收入来源的一部分,属于夫妻共同收入来源之一。因此即便是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也不是否定属于共同债务的合法理由。至于他们之间是否离婚,离婚后财产如何处理,属于夫妻二人之间的问题,不得以离婚协议或判决书作为对抗第三人债务的依据。

庭审进行到最后,无法承受巨大压力的被告人妻子开始哭泣。她告诉法庭,自己的丈夫欠了几千万的债务,这笔债务只是其中的一笔,自己也找不到他了,而且和他早已经离婚了,在北京的房子也早已经被债权人全部查封了。自己虽然有一定的收入来源,但还有一个年幼的孩子在上幼儿园。孩子还小,他没有犯错,但他已经找不到爹了。如果自己的这点收入也没有了,自己和孩子还怎么生活下去?“钱我会还给你们的,但您需要给我时间,如果我还不了,让我的孩子以后给你还!”

被告人妻子的话,令人动容。看得出来那是一个比较有修养的女人,不到万难也不至于如此。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我不能同情她,因为那样的话,我方当事人的权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但作为一个人,特别是一个男人,看到在法庭上痛哭的被告人妻子,设想如果我的妻子因为自己的过错在法庭上如此凄惨的痛哭,我真不知道作何感想?

记得前几年,听一个台湾学者讲座。他说我的财富分成几块,一块是留给我的妻儿的,一块用于投资的,一块是留给我自己机动的基本费用。我只会拿自己可以投资的资产去投资,绝不会也一定要避免自己的妻儿卷入到我的投资中来。因为投资都是有风险的,如果我们不能避免风险,那就做好防范,让自己能承受这种风险。那时即使我投资失败,他们还有生活的依靠,至少不会陷入生活绝境。现在想来,真是一个睿智且富有家庭责任感的好男人。为了避免这样的悲剧发生,作为一名经常碰到这类问题的执业律师,给大家提以下几点意见:

一、借款时尽量以公司名义借款,而不要以个人名义借款。因为公司一般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即便还不起,最多公司破产,法定代表人承担一定的责任,一般不会殃及妻儿;

二、设立公司时最好不要以个人名义设立自然人独资公司(一人公司)。因为一人公司虽然也是有限责任公司,但法律有严格的规定,需要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分开的,才能承担有限责任,否则很有可能会被法人人格否认,依然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时公司的债务也会变成个人的债务,想以公司债务避免牵连个人财产的目的不能实现;

三、即便必须以个人名义借款,也最好不要带上自己的妻子,并尽可能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中表明是个人借款,特别是巨额债务。因为《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特别是巨额债务)一般要求夫妻都知道,并且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债权人没有证据证明妻子知道借债事实,且又不能证明用途,让妻子承担连带责任就有一定的难度,甚至不一定会被法庭认定,很有可能能免除连带责任;

四、投资应当有度,不能用尽自己全部的资产,否则一旦失利,将很难翻身,甚至殃及妻儿;

五、一旦出现投资失败或被骗,最好能及时止损,还有今后翻身的机会。特别不能随意借高息贷款去弥补,至少应当慎重评估后再行此种行为。因为这种行为很有可能是一种饮鸩止渴的行为,有可能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使问题更复杂,更难收场。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姚志明律师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