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7/01/19 15:06:36 查看14479次 来源:于蓬尧律师

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或者健康权遭受事故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等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一、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条件

在交通事故中,所有的受害人都遭受了一定的身体伤痛和精神上的创伤,但并不是所有的受害人都能得到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在实践中需要达到身体伤残或者死亡,就是说,损伤程度一般很重,至少要达到伤残等级。对于没有达到伤残等级的,一般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是有些伤害虽然未达到伤残等级,但是对于受害者的容颜损伤较重,或者对其以后职业影响较重的,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支持一些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在笔者代理的几起较轻的交通事故案件中,虽然受害者没有构成伤残,但是精神损害抚慰金还是得到了部分支持,虽然数额较少,但是对于受害者来说毕竟得到了一些精神上的安慰。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可以根据受害人承受的肉体与精神痛苦情况以及在事故所付的责任比例、伤残程度予以裁量、确定。在北京地区因侵害行为致受害人残疾的,赔偿数额一般每个等级5000元至10000元不等。致受害者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超过10万元。受害者对于事故承担部分责任的,要酌情减少侵权人的赔偿数额。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与其他损失一并提出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者可能不仅遭受身体伤害、精神创伤,可能还会有其他财产损失,此种情况下,受害者应该在提出其他索赔请求时一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其他都赔偿完毕,受害者再单独主张此项的,很可能会被拒绝,法律上也得不到支持。

在以往很长一段时间内精神损害抚慰金被认为是间接损失,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在交强险条例实施后,精神损害抚慰金才被纳入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但是至今所有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都仍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列为免赔项目。

在肇事车辆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顺序,对于受害者的赔偿金能否全部或尽最大可能得到至关重要。因为对此,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10月16日答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中指出“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也就是说,受害者有权选择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是否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这对于受害者来说十分有利。有的受害者不知道此项权利,因此没有选择,法院判决将精神损害抚慰金放在交强险限额之外,如果肇事方没有经济能力赔偿,即使肇事车辆投保的商业三者险,受害者最终可能仍无法得到全额赔偿,十分令人惋惜。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赔偿和解的影响

如上所述,保险公司在索赔过程中,一直将有意或者无意的将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间接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也不予赔偿,即便赔偿数额也少的可怜。笔者知道的一些选择去保险公司理赔的受害者,几乎都没有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在商业三者险中更没有也不会得到任何赔偿。

无论是否在交警队的主持下,在和解协议中,如果被保险人主动赔偿受害者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这份和解协议一定不会得到保险公司的认可,至少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也是不会赔偿被保险人的。

因此,受害者要么放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要么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得到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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