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19 15:06:36 查看848次 来源:于蓬尧律师
发生事故时胎儿尚未出生,很多案件在开庭审理时胎儿也还未出生,对于胎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应予支持,不同的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
我国民法通则做为最早的民事法律规范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本文主要指索要被抚养人生活费)开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据此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因此主张其被抚养人生活费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但是这种依据实际抚养原则做出的判决显然不利于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出生后不仅丧失亲情连最基本的生存都无法得到保障,与现代法律倡导的尊重人权维护人权的思想相背离。后继承法为加强对胎儿权益的保护针对于遗产继承给与了胎儿一定的预留份额,是立法的一大进步。为了更好保护公民权益与现实情况相对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第2款将被抚养人界定为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扩展了被抚养人的范围,尚未出生的胎儿因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人而获得了相对应的可预期的民事权利。但是胎儿毕竟没有出生,判决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一般也需待出生后才能领取。
若条件允许待胎儿出生后再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才能实现对其权益的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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