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至2015-2014-2013-2012年四川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每年更新)

2017/01/19 15:06:38 查看2195次 来源:苟占芳律师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5年5月1日到2016年4月30日期间的: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4381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8803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8027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6906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待定 。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4年5月1日到2015年4月30日期间的: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2,368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895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6,343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6,127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41795元 。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307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001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5,050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5,367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35,873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2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3〕9号)的规定,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计算用数据如下: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的: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7899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6128.6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3696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4675.5元

5、201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31345元。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