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19 15:06:38 查看2187次 来源:苟占芳律师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5年5月1日到2016年4月30日期间的: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4381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8803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8027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6906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待定 。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4年5月1日到2015年4月30日期间的: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2,368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895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6,343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6,127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41795元 。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307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001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5,050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5,367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35,873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2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3〕9号)的规定,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计算用数据如下: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的: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7899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6128.6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3696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4675.5元
5、201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313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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