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伟故意杀人被判死刑案例

2019/07/10 14:12:41 查看288358658次 来源:彭子镔律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伟,男,汉族,1973年生,初中文化,农民工。

  1994年7月19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9年11月8日刑满释放。

  2002年1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伟因不满其女友谷某某(甲)(被害人,曾用名谷某某(乙),殁年21岁)向其提出退婚,酒后翻墙进入河南省舞阳县某镇某村谷家院内,强行闯入堂屋,拿起案板上的菜刀追赶谷。张某伟在院门口追上谷某某(甲)后,持菜刀砍击谷头部等处数刀,致谷颅脑严重损伤死亡。谷某某(甲)的母亲冯某某(被害人,时年49岁)欲夺菜刀,张某伟又持菜刀砍击冯头部、双手等处数刀,致冯重伤。张某伟作案后翻墙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作案工具菜刀的照片,证明被告人张某伟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目击证人许某、周某某和证人谷某某(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血型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伟亦供认。足以认定。

  【裁判结果】

  裁定:

  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律师分析】

  张某伟因不能正确处理婚恋纠纷,持菜刀砍击二被害人要害部位多刀,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且张某伟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说明其不思悔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更要从重处罚。

  参照法律条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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