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没有工作,可以不支付抚养费吗

2019/07/11 10:54:20 查看1372次 来源:沈辉律师

  高某和杜某于2008年7月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女儿。2012年3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经协议,两人同意离婚。在办理离婚手续时,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女儿由杜某抚养,高某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

  两人离婚后,高某起初几年按月将抚养费汇入杜某的账户。2016年4月,高某所在的公司破产,高某失去了工作,自此不再支付抚养费。

  当杜某找到高某时,高某认为,自己的生活费用都面临问题,根本无力支付抚养费。杜某则认为,高某尚有劳动能力,完全可以重新寻找另外一份工作或通过其他方法来解决抚养费支付问题。

  那么,高某以没有工作为由不支付抚养费,合法吗?

  律师指出: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并不因离婚或其他原因而被免除。在办理离婚协议时,双方对抚养费已进行约定,离婚后双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

  如果双方在离婚后,一方无稳定的收入来源,出现生活困难等情形,在相互尊重的前提下,应以妥善解决抚养费的给付问题为原则,保证孩子的生活、教育不受影响。

  高某作为父亲,在离婚时承诺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应当继续执行该协议条款。高某虽然暂时失业,但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应当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

  因此,高某以没有工作为由而拒绝支付抚养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不因任何一方失去收入而免除。同样,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不能因此而排除。

  但如若确实遇到困难,又该何解决呢?

  需要明确的是,负有支付义务一方,在具有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找新工作或其他方式,取得收入。因此,无固定收入不成为免除义务的理由。

  如一方确因故存在生活困难,困难方可与抚养方进行协商,在取得抚养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约定在一段时间内降低抚养费标准或延迟支付抚养费,在经济条件好转后再行支付或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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