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019/07/11 16:54:45 查看1206次 来源:孔民律师

  案情介绍:

  8岁的小林就读于一所全封闭寄宿制的学校。某天上午,小林在学校上完体育课,奔跑着返回教室。在教学楼楼道内,不小心摔伤。当晚,小林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并住院一个礼拜,医院诊断为右尺桡骨远端骨折。经司法鉴定,小林因伤致右尺桡骨远端骨折,评定十级伤残。出院后,小林父母多次与学校协商赔偿都没有结果,因此,小林把学校诉至法院,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看护义务,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5万余元。校方认为,小林的受伤是因为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在楼道内奔跑,自行倒地后导致本案事故发生,应由小林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法院认为,虽然小林是在教学和休息的时间段内遭受人身伤害,但作为寄宿制的学校,依法应当对小林在校期间的安全尽到注意、保护和管理等义务。从事发的监控录像来看,在孩子摔倒时,监控录像的下方曾出现过一名教师,教师看到了孩子摔倒的情况,但并未上前询问或帮助;一分钟后又有另外一个老师经过,也没有做出任何处理。法院认为,学校的管理制度里写到,有值周制度。值周制度要求值周教师和值周学生在每个楼道巡视,但事发时监控录像中并未看到值周学生和值周老师的身影。所以法院认为,十岁左右的男孩天性活泼好动,只靠对其安全制度的灌输并不能够完全让他对于安全意识有非常明晰的认知。事发后两名老师经过看到事件发生但并未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帮助,故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法院最后对受害学生以及学校之间判定了4:6的责任比例。受害学生由于未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在楼道里奔跑,没有确保自身的安全,承担40%的责任;学校未尽到完全的教育和管理职责,承担60%的责任。

  本案中为什么判定校方没有尽到职责?

  因为在管理中学校有救助义务,但学校未及时救助,没有尽到责任,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八岁以上限制行为能力时,举证责任其实双方都有:家长要尽量证明学校有过错,未尽到管理责任,没有救助;学校要证明自己已经尽了管理职责。所以,学校实际上不完全是监护人职责,但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有委托监护的职责。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