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知道女职工怀孕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9/07/12 09:33:49 查看985次 来源:杨权法律师

  【基本案情】X女于2016年9月1日入职Y公司从事珠宝导购工作,并于当天与Y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试用期为一个月。工作时间采用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月基本工资为1800元,另外按照X女的销售业绩计算提成,工资在下个月月的15日前发放,Y公司为X女缴纳社会保险费。2017年10月1日,Y公司与X女续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劳动合同的其他主要条款与第一份劳动合同一致。2018年5月18日,Y公司召开职工大会,通过了《员工奖惩制度及员工岗位职责》。《员工奖惩制度及员工岗位职责》中的“员工日常行为规范”第七项规定:上班期间不允许在营业场所闲聊私聊、聚众聊天、随意进出公司大门,出门办公司事宜除外。若有特殊情况需向领导汇报和安检。否则,违反者罚50元。第十二项规定:请假或者休假1天以上的,需提前写请假条和书面声明。否则视为旷工,旷工三天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X女在该份《员工奖惩制度及员工岗位职责》上签字确认。2018年10月1日,X女与Y公司续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每月基本工资为2020元。其他主要条款内容未有变更。

  2019年4月7日,X女至妇幼保健院体检,院方确认X女为宫内早孕。事后,X女未告知Y公司其怀孕的事实。2019年4月22日,Y公司要求单位的钻石柜工作人员配合进行核查盘点钻石数量。X女不予配合,并当场声称不干了,但未向Y公司提出书面辞职。当日,Y公司在工作场所内张贴通知:“员工X女因屡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上班时间在柜台上睡觉、玩手机、扎堆聊天,不服管理,在顾客面前抱怨公司,大喊大叫、态度嚣张,极大损害公司形象,影响极坏。经由其本人口头提出申请辞职,并报请公司领导研究决定,接受本人意愿,准予辞职。特此通知。”2019年4月23日,X女正常上班,Y公司也为其提供考勤机器进行按指纹考勤。2019年4月24日(周三)起,X女即未到Y公司工作。2019年4月27日,X女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审理情况】T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人X女提交了彩超报告证明自己怀孕的事实,被申请人Y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发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通知书的表述是以申请人X女屡次违纪、不服管理、口头辞职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基于申请人怀孕的实际报情况,结合申请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被申请人在庭审中表示同意申请人回去上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T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遂于2019年7月2日作出裁决,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Y公司继续履行与X女之间的劳动合同。

  【律师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换言之,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其与X女的劳动合同呢?首先可以明确的一点是,在用人单位Y公司作出书面通知时,X女并未告知Y公司其已经怀孕的事实,Y公司亦未从他人处获悉X女怀孕的事实。因此,本案并不能单纯看Y公司解除了与怀孕女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这一情节。毕竟,站在Y公司的角度考量这一情形时,其仅仅是解除了与在单位工作的一个职工的劳动合同而已。至此,我们尚未解决本案的真正争议所在。

  一、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该条文虽然并未言明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须通知工会,但是已经宣示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事享有监督权。同时,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相较《劳动法》而言,《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征求工会意见的规定更加直截了当。本案中,用人单位Y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所作书面通知,已经形成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效果(用人单位无证据证实X女口头向单位提出过辞职)。因此,Y公司未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通知工会,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现有证据来看,用人单位Y公司确实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职工能否主张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既然用人单位Y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已经确定,那么,作为劳动者,X女有权依据前述条文要求Y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当然,到底是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抑或是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选择权在于劳动者一方。

  三、用人单位是否不能解除与怀孕女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现有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即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律师并无意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作为天然的对立面来看待,更愿意认为双方可以实现合作共赢的协作者对待。本案中,Y公司所作书面通知中虽然列举了X女在工作期间的种种违纪表现,且其规章制度确有关于禁止闲聊及违纪后果的规定,也有关于旷工三天以上视为自离的规定,但Y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X女存在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简言之,Y公司若能证实X女存在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履行事先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单方解除与怀孕女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并非不可能。

  【律师建议】作为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应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同时也要依法、合理地进行人事管理,劳动者也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避免产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了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首先需要完善劳动合同内容及规章制度的内容,其次也要履行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程序方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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