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能赖到老吗

2019/07/12 15:27:44 查看4157次 来源:陈燕云律师

  所谓“老赖”,又称“失信被执行人”,简单讲,就是指拥有偿还到期债务能力,而在被债权人申诉、强制执行后,却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故意拖延履行的这么一类债务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那么,问题来了,老赖老赖他能赖到老吗?

  答案是:会老,但是要赖到老难度很大。为啥呢,一方面是现行司法对老赖的制约惩罚措施力度还算OK,另一方面是随着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加强与完善,司法包括整个社会对老赖的制约抵制措施会越来越OK,OK到“一旦老赖、全方位受限”,目前就已经从原本的一个部门在一个领域,变为多个部门在多个领域协同共同惩戒,影响范围已涉及到30多个重点领域。接下来,且让我们一起看下,现行司法以及各地法院对老赖主要都有哪几类制约惩罚措施(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因其基本普遍性故不再笔墨):

  1、公开、公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黑名单,社会公众可查询得到;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很多地方法院都会在其电子大屏幕、官博、官微定期公开曝光。总之,这个互联网的世界,一旦老赖,便有人帮你免费“赖名远扬”。

  2、信用惩戒:

  (1)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予以记录,整合到个人的信用档案,注意因为现为全国联网,故这种记录是全国性的、而非局限于本省。被列为老赖后,想去银行贷个款都批不下来,且日后随着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该信息还将会被扩大运用到教育、就业、通信等各个领域,意味着老赖日后将处处受限、失信成本大大加大。

  (2)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通报后老赖在融资信贷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将被予以信用惩戒。

  3、多方位限制:涉及金融机构审批、民商事交易安全、食品药品经营、安全生产、政府优惠性补贴、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法定代表人任职、工作人员招录、文明单位参评、旅游、度假、限制出境及定罪处罚等30多个重点领域。举个栗子:

  (1)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据最高院2017年数据显示,在2013至2017的四年里,共限制近700万人次乘坐飞机和高铁。

  (2)限制出境。

  (3)限制购买不动产。

  (4)限制子女就读高消费私立学校。

  (5)准入限制:如限制招录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限制担任部分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补贴资金等,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部分公司企业。

  (6)限制旅游、度假、住宿较高星级宾馆、酒店、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等。

  (7)其他……

  4、拘留。这两年法院喊出“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口号,而实际行动也是不断跟着到位。比如厦门法院仅2018年4月5日到4月7日清明节期间,就出动干警228人次,拘留被执行人34人(数据来源于厦门中院公众号)。总之,老赖们:不管风雨雨里假日里,执行法官都在等着你。

  5、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定罪论处,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该罪最高可判到7年有期徒刑。越来越多的失信被执行人被定罪量刑。

  6、拥有老赖专属彩铃,这也是比较有趣的一个措施。像思明法院,是在去年联合三大电信运营商,给老赖开通“专属彩铃”。任何人向该老赖呼入时,将会听到:“您所拨打的机主已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请注意交易风险。该老赖自己对外拨出时,将听到:“你已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请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7、限制驾驶小型汽车。许多老赖鸡贼无比,为了逃避执行,把机动车登记在家人或其他人名下,自己依然开车,依然享有驾驶机动车的权利。这不,法院也有应对招。2018年2月,浙江丽水法院配套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的实施意见》,禁止老赖驾驶私家车,即哪怕不是老赖自己名下的车,老赖也不能开。

  8、未来,针对老赖,势必会出台更多强有力、实际有效的惩戒措施,这是司法执行过程中的一个趋势,也是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需要。所以如果有人欠我钱不还,我会趁这两年去起诉执行,搭一波口号喊出的“顺风车”。口号喊出了,不得动起来吗,不然怎么交卷子?!

  以上,待续。

  【声明:本公众号所有文章仅代表律师观点,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法律建议】

  附:相关主要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问题》2015.07.22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诚体系建设的意见》

  4、《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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