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房屋买卖协议书----一经签订具法律效力

2017/01/19 15:06:41 查看985次 来源:苏湖城律师

律师提醒:房屋买卖协议书----一经签订具法律效力

张某与黄某系多年好友,2000年5月,黄某将位于本市南开区的一套商品房卖给我,并签订了 房屋买卖协议 。 协议签订 后,张某依照协议约定给付黄某30.54万元房款,黄某依约交付了该套房屋,但由于种种原因至今未 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今年1月,张某要求黄某协助办理 房屋过户手续 时,但被其拒绝。黄某称,因房屋未办 过户手续 ,当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称要将房屋收回,将房款退给张某。请问律师:当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具法律效力?

答:张某与黄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若不存在《 合同法 》规定的无效情形,则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毁约,张某有权要求黄某继续履行该协议、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律师解释,《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房屋买卖后的 产权过户 登记并不是 合同生效 的要求,而是物权变动的要求,是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影响的是房屋所有权是否依法转移,而对 买卖合同 及其效力没有影响,不能因为买卖双方之间还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就认定当事人的买卖合同无效。张峰与卖方黄某的房屋买卖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翻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协议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 赔偿责任 。

张某与黄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且张某已将购房款交予黄某,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卖方黄某在已享受了合同的权利的同时,并未完全履行自身的义务。由于该房屋一直未办理 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尚未按已签订的买卖协议发生转移,虽然张某占有了该房屋,但并未从法律上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凭证。

律师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要求黄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协议,配合买方办理过户手续。若生效的法院判决要求黄某协助办理过户而黄某拒不履行该项义务的话,张某可以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并由黄某承担相应的费用。

律师建议,购房者可在房屋买卖协议(合同)中与卖方约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相应 违约责任 ,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