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的10组重点数字的解读

2019/07/15 16:15:57 查看1372次 来源:蒋丽律师

  与公司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规定有大量的数字,这些涉及数字的规范既涉及人数、金额、时间、比例也涉及股东权利行使期限等,在平衡公司、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利益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本文中简要梳理了公司法中的10组重点数字,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一、人数规定

  (一)股东人数

  1.有限公司:50以下

  2.股份公司:2人以上200人以下,且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董事人数

  1.有限公司:3人至13人;1名执行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2.股份公司:5人至19人

  (三)监事人数

  1.有限公司:不少于3人;1至2名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2.股份公司:不少于3人,且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3.国有独资公司:不少于5人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注:公司法对股东、董事及监事的人数是有明确规定的,“三会一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是否依法设立是判断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的标准之一,而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则是挂牌新三板等非诉项目的基本标准之一。因此,公司应当按照上述人数规定组建自己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工作者提供公司法相关法律服务时也要重点审查公司三会人数是否合法。

  二、表决/持股比例

  (四)2/3以上表决权

  1.有限公司:2/3以上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 股份公司:出席股东表决权的2/3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上市公司:出席股东表决权的2/3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表决事项大多是“多数决”,及过半数通过即可。但公司法规定上述特殊事项的表决比例必须达2/3。因此,公司表决具体事项时要注意达到法定的表决比例,如果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当事人是可以向法院主张决议不成立的。

  (五)持股比例

  1.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可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2.10%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2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4.35%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50%

  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无疑在“多数决”事项上具有决定权,通常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注:持股比例影响某些股东权利,同时也可能是持股人的一项义务。

  三、会议召开及权利行使时间

  (六)股东(大)会召开通知

  1.有限公司:15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份公司:20日;15日;30日

  (1)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

  (2)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注: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此,会议召集程序要符合法律规定。

  (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1. 视为同意转让:30日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20日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期间:30日;1年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注: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有限公司股东在股权对外转让时的优先购买权是有行使期间的。

  (八)股权回购

  1. 有限公司

  (1)请求股权回购情形:5年+5年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2)提起诉讼回购股权:60日;90日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股份公司股份回购处置时间:10日;6个月;3年

  (1)因减少注册资本进行股份回购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2)因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股东反对公司合并或分立决议而进行股份回购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注:2018年10月26日实施的公司法修正案,对股份回购制度进行了完善,一是补充完善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二是适当简化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额上限,延长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的期限;三是补充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规范要求。

  (九)公司合并、分立:10日;30日;45日

  1.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注:公司合并与分立项目中的通知、公告时间是有明确规定的,债权人可以在公告期内主张债权,只有在公告期满后,工商局才会准予变更或注销登记。

  (十)清算

  1.成立清算组:15日

  公司因(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4)人民法院在股东解散公司纠纷中依法决定予以解散。这四种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清算组通知、公告债权人:10日;60日;30日;45日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注: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拖延清算、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四、结语

  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组成人数关系公司治理结构的合法性;表决比例关系会议决议的效力;持股比例关系股东权利与义务;权利行使期间则直接对应逾期行使的不利后果。在提供公司法相关的诉讼以及非诉法律服务时,应对这些涉及数字的规范作重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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