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假借购房款去还钱,拒绝过户,买方应该怎么办?

2019/07/16 14:23:31 查看1311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明某诉称,2016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由原告向被告赵某购买其房产,原告现支付15万元,待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后支付余款,同时约定第二天办理过户,后经原告多次催办未果。支付的15万元购房款,实为原告代被告刘某偿还的车贷,实际代偿还数额为148000元。被告赵某与刘某曾系夫妻关系,该代偿还款项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购房款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2.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9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刘某辩称,被告赵某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赵某自愿签订,是被逼所签,被告赵某还向派出所报了案;被告赵某与刘某离婚时约定了所有财产都归刘某,房屋也已归刘某所有,刘某对房屋买卖并不知情,也不认可;原告为刘某代还的148000元被告赵某不知情,事实上是刘某将148000元现金交给原告去还的车贷;原告与刘某之间的债务问题与赵某无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查明:被告赵某与被告刘某于2010年7月22日登记结婚,2016年9月1日登记离婚。2016年5月3日刘某用自有车辆抵押借款152000元,被告赵某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8月31日原告明某将被告刘某尚欠A公司的148000元借款还清,并解除了设定于轿车上的抵押登记。原告本与两被告商定由被告方将轿车的出卖款用于偿还其代还的车贷,但被告方将轿车卖出后,未能向原告偿付其代还款项。2016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赵某所有的房屋出售给原告,成交价535474.4元,首付款150000元,即定金150000元,同时约定了剩余房款的支付方式、房屋过户费用的承担、过户手续的办理以及违约责任等。当日被告赵某向原告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明某购房款150000元”,同时出具承诺书,承诺“我赵某承诺明某明天早晨9:30分一起去房管所办理购房协议”。但被告赵某未能按约与原告办理房屋过户,原告遂于2016年9月28日诉至法院。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判决:被告赵某、刘某向原告明某返还148000元。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被告赵某表示的系被逼所签的房屋买卖协议、协议应不成立,被告刘某对房屋买卖不知情也不认可该房屋买卖协议,购房款并未实际交付而是原告代偿的车贷款项以及原告也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来看,原告与被告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实际是为担保两被告偿还原告所代偿的车贷,房屋买卖并非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房屋买卖协议应为无效。但原告为被告刘某代还的借款148000元,被告刘某应返还给原告。因原告代为偿还的借款发生在两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负责向原告返还。被告赵某称,借款为被告刘某所借,与被告赵某无关,以及原告偿还的款项系由被告刘某现金交付给原告的,未有证据提供,也与被告赵某在庭审中的陈述相矛盾,对被告方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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