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男子犯强迫交易罪被判有期徒刑案例

2019/07/16 16:22:22 查看2718次 来源:彭子镔律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1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挖机司机。

  辩护人甲律师,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8年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挖机司机。

  辩护人乙律师、丙律师,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邹某甲,男,2000年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挖机司机。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挖机司机。

  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11日,江西欣语水利工程公司通过合法招标与田南镇政府就某市田南镇秋山村马鞍山山林改造工程签订合同。2018年8月份该工程开工后,聘请胡某、雷某的两台挖机施工。田南镇本地挖机司机知道工地开工后,被告人卢某某在田南镇挖机协会微信群内发布消息称秋山村的工地施工了,我们田南的挖机没有被请去施工,一起找老板去交涉,要老板把这个工地挖机业务交给田南的挖机做,得到了田南镇挖机协会群内的被告人邹某某、邹某甲、黄某某等人积极响应。

  2018年8月14日上午九、十点,卢某某、黄某某打电话给邹某某问他在哪,要他一起到秋山村马鞍山工地去阻工。因邹某某到湖北岳父家接老婆周某某,便要卢某某、黄某某带人先去工地阻工,其他事情等他回来再说。随后卢某某、王某两人各开一辆车带着邹某甲、黄某某等人到达秋山村工地,卢某某、黄某某等人通过言语威胁的方式,将正在施工的胡某、雷某两人的挖机叫停,并要求工地负责人江某将秋山工地的挖机工程给田南挖机司机做,不然该工地就不能施工,工地老板被迫答应会考虑。当天下午,工地挖机又开始施工,卢某某未接到工地老板施工电话,就打电话给黄某某、邹某某并在微信群内说:工地老板没叫我们田南的挖机去做事,他不给我做,我们就让他做不下去。当天下午3、4点左右,邹某某从湖北开车到达田南后,便开车带着邹某甲、王某到马鞍山工地,并在微信群内告知自已已到工地。后卢某某、黄某某等人先后也到了工地。邹某某、邹某甲等叫停正在施工的挖机司机,其中因挖机司机未停止施工,邹某甲便从地上捡了石块朝胡某的挖机驾驶室扔去,砸坏挖机的照明灯,胡某随后电话通知工地管事的江某,江某到了现场后,叫停了施工的挖机。黄某某上前用手朝江某的肩膀推了一下,并说:要你停工还不停工,不给我们田南的挖机做事,你的工地就做不下去,江某便说不要动手动脚,出了事吃亏是你们的事,你们想做事到时再协调。之后,江某等人就离开了施工现场,卢某某、邹某某、邹某甲等人在马鞍山工地继续商量,卢某某提议将施工的挖机柴油放掉,到时候有什么事大家一起承担。邹某某、黄某某等人都同意这个做法,卢某某叫邹某甲放掉挖机内的柴油。

  2018年8月18日,江西欣语公司田南镇秋山村马鞍山工地负责人江某和卢某某、邹某某、黄某某协商,并达成口头协议,马鞍山工地的挖机施工全部请田南镇本地的挖机,由卢某某负责安排具体挖机的调度使用,挖机的费用按市场价格计算,120挖机每小时180元、200挖机每小时260元。2018年11月份,秋山马鞍山工地挖机工程全部完工,卢某某、邹某某、邹某甲、黄某某等人在秋山村马鞍山工地承接的挖机工时费共计92930元。经某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鉴定挖机被放掉的柴油、被砸的挖机照明灯、挖机托运费共计3236元。

  2019年1月9日被告人卢某某、邹某某、邹某甲、黄某某家属主动赔偿江西欣语水利公司的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得到江西欣语水利公司的谅解。

  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邹某某、邹某甲、黄某某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强迫交易罪。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卢某某提出不是他叫邹某甲放柴油,其也没有调度使用挖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卢某某属自首。其主观恶性小,后来施工中按照承包方的要求施工,劳务报酬是按同行业的市场价格计算的,并且先垫付了施工的费用,案发后赔偿承包方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邹某甲、黄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1日,江西欣语水利工程公司通过合法招标与田南镇政府就某市田南镇秋山村马鞍山山林改造工程签订合同。2018年8月份该工程开工后,聘请胡某、雷某的两台挖机施工。田南镇本地挖机司机知道工地开工后,被告人卢某某在田南镇挖机协会微信群内发布消息称秋山村的工地施工了,我们田南的挖机没有被请去施工,一起找老板去交涉,要老板把这个工地挖机业务交给田南的挖机做,得到了田南镇挖机协会群内的被告人邹某某、邹某甲、黄某某等人积极响应。

  2018年8月14日上午九、十点,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邹某某问他在哪,要他一起到秋山村马鞍山工地去阻工。因被告人邹某某到湖北岳父家接老婆周某某,便要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带人先去工地阻工,其他事情等他回来再说。随后被告人卢某某和王某两人各开一辆车带着被告人邹某甲、黄某某等人到达秋山村工地。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等人通过言语威胁的方式,将正在施工的胡某、雷某两人的挖机叫停,并要求工地负责人江某将秋山工地的挖机工程给田南挖机司机做,不然该工地就不能施工,工地老板被迫答应会考虑。当天下午,工地挖机又开始施工,被告人卢某某未接到工地老板施工电话,就打电话给被告人黄某某、邹某某并在微信群内说:工地老板没叫我们田南的挖机去做事,他不给我们做,我们就让他做不下去。当天下午3、4点左右,被告人邹某某从湖北开车到达田南后,便开车带着被告人邹某甲和王某到马鞍山工地,并在微信群内告知自已已到工地。后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等人先后也到了工地。被告人邹某某、邹某甲等叫停正在施工的挖机司机,其中因挖机司机未停止施工,被告人邹某甲便从地上捡了石块朝胡某的挖机驾驶室扔去,砸坏挖机的照明灯,胡某随后电话通知工地管事的江某,江某到了现场后,叫停了施工的挖机。被告人黄某某上前用手朝江某的肩膀推了一下,并说:要你停工还不停工,不给我们田南的挖机做事,你的工地就做不下去,江某便说不要动手动脚,出了事吃亏是你们的事,你们想做事到时再协调。之后,江某等人就离开了施工现场。被告人卢某某、邹某某、邹某甲等人在马鞍山工地继续商量,被告人卢某某提议将施工的挖机柴油放掉,到时候有什么事大家一起承担。被告人邹某某、黄某某等人都同意这个做法,被告人卢某某叫被告人邹某甲放掉挖机内的柴油。

  2018年8月18日,江西欣语公司田南镇秋山村马鞍山工地负责人江某和被告人卢某某、邹某某、黄某某协商,并达成口头协议,马鞍山工地的挖机施工全部请田南镇本地人的挖机,由被告人卢某某负责安排具体挖机的调度使用,挖机的费用按市场价格计算,120挖机每小时180元、200挖机每小时260元。2018年11月份,秋山马鞍山工地挖机工程全部完工,被告人卢某某、邹某某、黄某某等人在秋山村马鞍山工地的挖机工时费共计92826元。经某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鉴定挖机被放掉的柴油、被砸的挖机照明灯、挖机托运费共计3236元。

  2019年1月9日被告人卢某某、邹某某、邹某甲、黄某某家属主动赔偿江西欣语水利公司的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得到江西欣语水利公司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卢某某、邹某某于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邹某甲于2018年12月28日到某市公安局田南派出所投案自首。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卢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

  二、被告人邹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三、被告人黄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四、被告人邹某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律师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卢某某、邹某某、邹某甲、黄某某以暴力阻工方式,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了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邹某某、邹某甲、黄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无疑。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卢某某、邹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黄某某、邹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邹某某、邹某甲、黄某某能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但劳务报酬是双方根椐市场价格行情协商的,且先行垫资提供劳务。施工完成后,至今未结算工程款,请法庭给予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卢某某、邹某某、黄某某通过阻工,迫使施工方同意其进入工地参与施工,但劳务报酬是双方协商的按市场价格计算,施工中被告人能听从指挥,如期完成工程,劳务报酬至今未结算。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故对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见予以采纳。

  参考法律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黄某某、邹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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