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支付期限

2019/07/16 23:22:47 查看1233次 来源:盛德慧律师

  教育,永远是家庭乃至国家之大事,也是千古难题。梁启超先生曾说“人生百年,立于幼学”,人的建树立足于幼年时所受的教育,而孩子的教育,该责任的承担主体无论是从伦理还是从法律上来说,都是父母,不是说绑架了父母,只是说在决定成为父母时,你就当然地要承担起你的责任,这是家庭也是社会责任,其实换另一个角度,你对孩子的降临还有得选,但是孩子从来都没有权利选择父母,到底是谁绑架了谁呢。

  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义务一般应承担到何时?离婚案件在涉及孩子抚养问题时,关于抚养费支付期限存在两个理解,一个是至18周岁,另一个是至大学毕业。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对未成年的理解没有争议,即18周岁,但是对“独立生活”的理解存在一定的争议,或者说对普通人而言,往往会认为是到大学毕业。

  如果按照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那么“不能独立生活”包括了“尚在校就读”。

  但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明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由此,婚姻法解释(一)的效力自然高于1993年《意见》,且取而代之。1993年《意见》规定的“尚在校就读”和“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两种情形被取消。所以就读于大学并非父母应承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情形。

  综上,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三种情形:其一,不满18周岁的公民;其二,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三,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抚养费的支付仅仅是对孩子正常生活的维持,是父母抚养教育义务之一部分或者说基础,要抚养孩子“成人”,而不仅仅是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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