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中,哪些情况下可以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

2019/07/17 14:27:28 查看1557次 来源:蒋丽律师

  很多执行案件中,往往因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从而导致终结本次执行的结果。实务中,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选择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方式,以扩大可供执行财产的范围。那么,哪些情况下可以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哪些主体又可以被变更或追加为被执行人?下文我们从被执行人为自然人以及被执行人为法人这两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被执行人为自然人

  1、配偶

  (1)现任配偶

  若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的,执行法院不得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如果申请执行人主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其他程序另行主张。

  (2)前任配偶

  对于被执行人的前任配偶,存在下述三种情况:

  ① 若申请执行人主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前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不得裁定追加,而是应当告知其通过其他程序另行主张;

  ② 若夫妻离婚后,民事判决对财产已经进行分割的,对判决确认给前配偶的财产不得执行。但是,如果是通过民事调解书确认或双方协议对财产进行分割的,不得对抗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应享有份额的执行;

  ③ 若夫妻离婚后,对财产没有进行分割的,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名下的财产及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可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但是在查封、扣押、冻结后,执行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的前配偶,并告知其可依法提出异议。

  2、财产的继受人

  (1)被执行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若在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这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被执行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但是,因上述情况而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仅应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若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2)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

  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但是,仅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被执行人为法人

  1、新的法人

  (1)被执行人合并

  当被执行人因合并而终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2)被执行人分立

  若被执行人分立为多个不同的法人,除非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否则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为被执行人,并且分立后新设的法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被执行人的总公司或分公司

  (1)追加总公司

  如果被执行人是某法人的分支机构,同时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

  并且,若该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如果被执行人为某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对被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法裁定逐级变更其上级机构为被执行人,直至其总行、总公司。每次变更前,均应当给予被变更主体十五日的自动履行期限;逾期未自动履行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2)直接执行分公司财产

  若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其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但是不得裁定追加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

  3、股东、出资人等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可以变更、追加股东、出资人等作为被执行人:

  (1)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2)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3)若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可以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4)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承担连带责任);

  (5)若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若被执行人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4、第三人

  出现下列情况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1)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

  (2)第三人自愿的(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

  (3)被执行人的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在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通过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方式扩大执行财产的范围,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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