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人团伙盗取他人信息骗贷被判有期徒刑

2019/07/17 17:41:28 查看1265次 来源:彭子镔律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24日至7月30日期间,李某、王某、陈某、银某、刘某、刘某某、葛某与荣某、田某(后2人另案处理)预谋后,分工协作实施诈骗。首先,由葛某或者李某以办理手机补贴款、发放扶贫款等名义,将部分群众骗至事先安排好的手机店或宾馆。随后由荣某、田某采集群众的身份信息,并虚构联系方式等信息。然后由银某、刘某、刘某某提供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业务员的ID账号。最终由王某、陈某、田某等人用捷信公司业务员的账号,办理虚假的手机或者电脑分期贷款业务,将捷信公司支付的本应由客户使用的贷款据为己有。所得赃款由各参与其中的被告人分肥。

  法院同时查明,7人均进行多次行骗,其中,被告人李某参与32次,金额共计20.5万余元。被告人王某、陈某和银某参与22次,金额共计16.6万元。被告人葛某参与15次,金额共计10.9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某参与9次,金额共计5.38万余元。被告人刘某参与4次,金额共计2.3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王某等7人与他人预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中,李某合同诈骗数额巨大,王某等6被告人合同诈骗数额较大,7被告人的行为均以已构成合同诈骗罪。7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刘某、银某等3人自动投案,系自首。李某、王某等4人系初犯、偶犯。7人均已退赃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

  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王某、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4万元;

  银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

  葛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5万元;

  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律师说法】

  本案中的七名被告人就是利用人们贪图便宜的心态,设下发放扶贫款和各类补贴款等诱饵,盗取他人身份信息以骗贷,从而获得非法利益。这起案例即提醒大家切莫为蝇头小利而疏忽大意,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同时也警示了相关视图犯罪份子切莫以身试法,不要为求一时牟利,枉顾法律,最终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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