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知多少--工伤死亡

2019/07/17 20:06:38 查看1135次 来源:熊高杰律师

  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受伤或者而甚至死亡的情况很常见,比如从事高危作业的一些劳动者在矿井下工作,结果倒塌了被活埋在里面。如果发生严重的事故导致劳动者死亡,其家属能够争取到一定的赔偿金,那么在悲痛之余家属可争取应得的利益有哪些呢?听一听小编给出的详细讲解。

  首先最关键的是确定是否属于工伤死亡的情形,

  工作时间死亡一般属于工伤死亡,但是也有较为特殊的情形。具体属于工伤死亡的情形有: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2、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中毒直接导致死亡。

  3、工伤或职业病停工留薪期间死亡。

  4、工伤旧伤复发或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

  5、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享受伤残补助金期间死亡。

  发生工伤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首先,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一项一般是没有争议的。家属争议比较大的是供养亲属抚恤金部分,主要争议焦点是亲属的范围以及分配的方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3年9月23日发布《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将亲属范围明确到了法律规范中,

  该规定第二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关于分配的比例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中也有规定: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此外,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也可以申请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第三项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首先要明确工亡补助金的性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在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直系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很显然,该补助金是支付给直系亲属的赔偿金额,并不是赔付给死者的,不涉及到遗产继承的问题,这里的亲属范围也进一步缩小了,仅包含父母、子女、配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职工死亡导致他们失去重要的生活来源,进行赔偿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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