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

2019/07/18 10:13:47 查看1269次 来源:唐丽娟律师

  案例一、补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认定

  张某于2015年4月28日入职上海某咨询公司,从事售后服务工作,公司未及时与张某签署劳动合同。2015年9月10日,公司与张某签署《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从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本《劳动合同》自2015年4月28日起生效。《劳动合同》首页印刷了合同签署日期为:“2015年4月28日”,最后一页签章页中,公司签章处落款日期为:“2015年4月28日”。2016年5月20日,张某向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公司未按劳动合同法要求及时签署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5月28日至2015年9月9日之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劳动仲裁委、一审法院均驳回了张某的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张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庭审中,法官不认同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应当支持张某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在二审判决前,公司与张某达成和解,公司向张某支付了部分双倍工资差额,双方调解结案。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的,但其后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在签署时间上进行了倒签。而且,用人单位为员工补缴了社保和公积金,员工利益没有受损。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还需要给付员工双倍工资?

  但根据我们对上述判例的研究,补签或倒签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要承担双倍工资责任的风险,即使劳动者当时认可倒签,但一旦劳动者提起仲裁/诉讼,法院很有可能判决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用工之日起一个月至实际签署劳动合同日的双倍工资差额。法院在审理劳动合同纠纷时,一般会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充分考虑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基础上作出裁判。

  案例二、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认定

  2013年7月1日,粮油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13年6月24日至2015年6月23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2016年5月王某因自身原因递交了辞职报告。同年6月,王某向四川省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2015年7月24日至2016年6月2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本案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粮油公司应于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最终判决粮油公司支付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7534元。

  案例三、双倍工资诉讼时效

  梁某于2012年与物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2月16日辞职,同年5月29日向仲裁机构提交了申请,要求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仲裁委以过时效为由驳回了梁某的申请,梁某不服变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认为,双倍工资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并不是劳动者因劳动应当得到的报酬,故应适用《仲裁法》27条一年的时效规定。本案原告主张双倍工资时已距双倍工资的发生超过了一年,故对梁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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