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2019/07/18 14:07:18 查看1086次 来源:孔民律师

  案情介绍:

  王某(女)与李某(男)于2004年7月30日生下非婚生子王小某。王小某出生后随王某(女)共同生活。2007年10月18日,王某(女)与案外人袁某登记结婚,2008年9月24日,双方经我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约定双方所生之子袁某2(即王小某)在2009年10月1日前由王某(女)抚养,2009年10月1日之后由袁某抚养。后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于2011年8月18日出具《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结论为:不排除李某(男)是王小某的生物学父亲。就此,王某(女)与袁某于2011年9月30日经法院调解确认王小某归王某(女)自行抚养。

  后王某(女)起诉李某(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经审理后判决:李某(男)支付王某(女)自2004年7月30日至2011年9月30日王小某的抚育费10万元;后王某(女)再次起诉李某(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经审理于2012年11月23日判决:王小某由王某(女)抚养,李某(男)给付王某(女)自2011年10用1日起至2012年10月31日王小某的抚养费15600元,李某(男)自2012年11月起于每月月底前给付王小某当月抚养费1200元至王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后王某(女)起诉李某(男)变更抚养关纠纷,要求将王小某变更由李某(男)抚养,

  办案过程:

  庭审中王某(女)称:我与李某(男)所生之子王小某现在北京市朝阳区清华附中上初中,,2019年7月考高中,必须有北京户口才能在北京考高中。我没有北京户口,没有住的地方,没有经济来源,欠了很多债,李某(男)的条件比我好,由李某(男)抚养王小某更好。

  李某(男)辩称:不同意变更抚养权,王小某从出生就由王某(女)抚养,我跟王小某没有什么感情,没有交流,我现在有自己的家庭,王某(女)说变更抚养权是要上北京户口,对非婚生子不能上北京这边的户口,现在王小某在黑龙江上了户口。我之前就上户口问题询问过派出所,不能上户口,因为王小某是非婚生子学校要求开证明才同意王小某考高中,所以我去给王小某开了证明。现在学校已经同意他报高中了,我现在每月付王某(女)1200元抚养费。我还有两个婚生子女要抚养,并且我的名下没房子,现在住的是母亲的房子。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对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情况予以确定。本案中,王小某自出生后长期随王某(女)共同生活,李某(男)已另有家庭和婚生子女。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王某(女)、李某(男)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与之前未发生明显变化,王某某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必须变更王小某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稳定的生活环境对王小某更为有益,王某(女)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需满足四种情形: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