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

2019/07/18 15:05:45 查看1203次 来源:崇家家事团队律师

  摘要:一段婚姻破碎后所产生的问题除了财产分割,就是孩子的抚养权,未成年孩子往往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受到巨大影响。崇杰律师带您一起研究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

  X女士咨询

  我与前夫协议离婚3年,女儿现在4岁。协议上约定女儿由父亲抚养,我当时经济条件不好,工作也不稳定,现在情况改善了,反而孩子的父亲经常出差,无暇照顾孩子,我可以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吗?

  崇杰律师解读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并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可由父母一方抚养也可由双方轮流抚养。为了保证子女成长环境的稳定性,无论是协议离婚或是诉讼离婚,通常情况下都是让子女跟随父或母一方生活,另一方享有探视的权利。

  在本案中,X女士有两种途径达到变更孩子抚养权效果:

  第一,通过与孩子的父亲协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获得其理解。通过协议的方式变更孩子抚养权。

  第二如果协商不成,需要存在法定变更事由,本案中X女士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解决。

  关于法定变更事由,我国法律规定以下四种: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高院案例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黑民申675号一案中,原告刘女士与被告辛先生协议约定由辛先生抚养婚生子辛某某,现刘女士至人民法院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刘女士称:其虽无固定工作,但可以打零工,维持生活尚可,而且父母也可以资助。辛先生系货车司机,常年不在家,不能照顾子女。且其不让探视子女,所以要求变更抚养权。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刘女士所称辛先生抚养辛某某,不利于辛某某的健康成长,但刘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由辛先生抚养辛某某,对辛某某的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故判决未支持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崇杰律师分析

  上述案件刘女士基于法定变更抚养权事由进行诉讼,法院之所以未支持刘女士的诉讼请求主要原因是刘女士所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法定变更抚养关系事由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原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经济条件骤降,无法继续负担抚养义务。

  (2)原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存在有损子女身心健康行为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个人要求变更抚养权意愿强烈的。

  从上述几个法定变更抚养关系事由可以看出,我国法院裁判是否需要变更抚养关系首先是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同时兼顾子女的个人意愿。

  因此,一方若希望变更子女的抚养权至自己名下,应当有针对性的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

  (1)有关双方经济条件的证据,以证明自己可以为子女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拥有固定的居所、稳定的工作及收入以及孩子上学以及父母是否能够帮助照顾孩子等都将是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据。

  (2)有关对方存在有损子女身心健康行为的证据,如长期在外无法良好的陪伴子女;脾气暴躁,存在家暴现象;有酗酒、吸毒等不良生活习惯。如对方再婚,继父/继母存在上述行为的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用来证明原抚养子女一方已经无法继续为子女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3)对于已经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如果子女对于抚养关系的变更结果已经有充分认识,并且有跟随父或母生活的个人意愿,则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若一方想要变更孩子抚养权,要与子女建立良好感情基础,以便在法官调查时可以在子女个人意愿上占据一定优势。

  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五条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第十五条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家事团队

  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家事团队专注婚姻家事案件,实行专业化、标准化、可视化的案件处理模式。团队专注婚姻家事案件,对与家事相关的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纠纷、分家析产、家庭财富管理等法律问题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谙熟青岛各区法院家事诉讼程序和家事判例,善于从众多实务案例中总结经验,具备娴熟的执业技巧,是目前青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团队实行标准化服务,建有完善的办案流程、规范的业务操作守则和严格的案件质量标准,全方位多角度保证案件办理水平;团队善于运用数据可视化的技术手段,使客户清楚知晓案件流程,让法官快速明确案件争议焦点,娴熟运用大数据分析案件,精准案件预判,保证案件胜诉率。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