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寻衅滋事被判刑案例

2019/07/18 17:26:48 查看1192次 来源:彭子镔律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4年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2年11月5日起至2014年11月4日止。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8年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8年4月21日凌晨1时46分许,被告人程某某、易某某与胡某(已判刑)等人在某市区某街“某某KTV”唱歌时,因该店的一处装饰玻璃被人为损坏,该店员工刘某、蔡某1、童某、林某等人通过监控视频怀疑系程某某、易某某、胡某等人所为,便找易某某、程某某、胡某等人交涉赔偿事宜。程某某、易某某、胡某等人对此不满,与刘某、蔡某1、童某、林某等人发生争执后,胡某随即对童某进行殴打,程某某、易某某持啤酒瓶、扫帚对童某、蔡某1、林某、刘某等人进行殴打、追撵。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童某主要损伤为左侧额部、顶部头血肿,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害人蔡某1主要损伤为左顶枕部头皮裂创、顶部头皮血肿,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林某报案。2019年2月21日,易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当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25日,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

  审理过程中,易某某的亲属与童某、蔡某1达成赔偿协议,易某某的亲属代为向童某、蔡某1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赔偿款已交至本院。童某、蔡某1出具谅解书,对易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童某、蔡某1、刘某、林某的陈述,同案人胡某的供述,案发现场视频及照片,辨认笔录,法医鉴定意见书,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赔偿协议、撤诉申请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裁判结果】

  判决: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二、被告人易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律师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程某某、易某某逞强耍横,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两人罪名成立无疑。而且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但所幸程某某在案发后,听从律师建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从轻处罚。而易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也是配合公诉机关、法院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同样可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法律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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