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受让方能否以转让方未实缴出资为由主张撤销合同?

2019/07/19 09:49:04 查看1030次 来源:石文辉律师

  一、基本案情

  甲、乙为A公司的股东。2015年6月5日,丙与甲、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丙收购甲、乙在A公司的全部股份,股权转让款为600万元。合同签订后,丙支付了600万转让款,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丙成为A公司股东后,认为原股东甲乙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主张甲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明知公司各股东没有足额认缴出资,但未告知A公司的出资情况,而且对此事实故意隐瞒,导致丙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据此,丙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二、法院裁判

  本案经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丙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丙作为股权受让人,核实转让股权是否存在瑕疵出资是其应尽的基本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受让人丙有义务对A公司的出资情况进行核实。另外,对A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情形可按公司法关于股东瑕疵出资责任向A公司原股东进行追缴,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丙以此为由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有悖诚实信用原则,该主张不能成立。

  四、律师建议

  (一)建议股权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做尽职调查以全面了解股东出资情况。

  (二)建议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原股东应保证已足额出资,否则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石文辉律师

  盈科海口高级合伙人

  2018盈科全国优秀律师

  盈科海口公司股权法律事务部主任

  盈科海口第一届交通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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