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违法调岗,劳动者该何去何从

2019/07/19 13:44:25 查看1125次 来源:刘毅律师

  在网上平台给大家解答疑问的时候,很多人会问:“公司要调岗,我不同意,公司以旷工处理/以不服从公司安排违约而解雇,合不合法”、“公司要给我调岗,我想辞职,能不能获得赔偿”之类的问题。

  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订立阶段,劳资双方处于一种谈判状态,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属于必备条款,双方通过协商一致确定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一经确定即对劳资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享受相对稳定和可预期的劳动报酬,并能在相对稳定的岗位上从事自己愿意从事的工作。如果允许用人单位随意调整工作岗位,那就排除和剥夺了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时的决定权,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相悖。然而,由于企业经营的复杂性以及劳资双方隶属性(劳动者权利意识觉醒)等种种原因,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合同内容特别是工作岗位的情况十分常见。因此,对于调岗劳动争议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必要进行梳理。

  首先,得明确争议的“调岗”是企业的自主用工范畴还是变更合同内容。

  企业的自主用工范畴内有两种情形:(1)在同一生产线内或相同生产线之间的类似岗位(同类岗位),不同部门的通用岗位间进行岗位调换的。(2)用人单位基于业务需要,临时性、短期性地指派劳动者至本单位其他部门支援工作,或指派至用人单位外工作。而用人单位对于岗位有专业技术特征或特殊资格要求的(非通用)的调整变更(尤其是降职减薪) 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视为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我们认为在上述两种自主用工范围内的调整,劳动者的在工资报酬、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和地点、工作环境、劳动强度以及安全卫生条件等诸多方面没有太大变动的,劳动者是有服从安排的义务。

  对于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调岗行为,我们分析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白纸黑字的协商调岗是最不易引发劳动争议的调岗方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就工作岗位调整达成一致意见,其乐融融,谁也不用对谁冷眼相待。

  其次,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情形,主要集中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这也是调岗成了引发劳动争议的重灾区:

  1、因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调岗。

  2、不能胜任工作(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产生的调岗。PASS:用人单位要承担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的合理性、恰当性的举证责任,比如劳动者所在岗位的职责要求,日常工作业绩,考核标准考核结果等)。

  2、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原工作、原岗位)。

  3、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4、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5、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时可能会产生的调岗。

  若企业依据上述情况进行调岗安排,应当完成对发生法定事由的证明义务,且应当履行必要的通知程序。

  另外,需要强调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中事先约定“因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调整工作岗位”这样类似的概括性调岗授权条款的情形下,这一条款的法律效力颇有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中约定可随意调岗不合法。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且以书面形式确认。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随时调岗条款违反了协商一致变更原则,并突破了法定单方调岗的限制情形,因此约定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中约定可随意调岗合法。

  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可根据需要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应当理解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协商。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拘束力,应该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双方均应履行。

  持这种观点的理由还在于以下两点:

  首先,由于调岗条款是双方依法约定的,对此问题又没有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该约定条款可以成为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分,视为对工作内容的补充规定,与其它必备条款并无轻重之分。

  其次,由于约定条款是事先经协商一致确定的,因此再进行调岗仍属于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种观点也是我们所持有的观点是,虽然合同中可以如此约定,但仅仅是这样还不够,毕竟这只是兜底条款在具体调岗时不能一味地认为有合同约定就可以随意调整,要根据具体情形具体判断。在具备“充分合理性”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

  员工该何去何从:

  1、对于用人单位依法或者依据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未明显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的调岗,劳动者应当服从。

  2、对于明显是惩罚性或侮辱性,增加工作不适,降低劳动报酬的违法调岗,劳动者应当积极表示异议(找公司工会、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等申诉维权),并可拒绝去新岗位报到。如果企业因劳动者不同意要求(不服从安排)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双倍,即2N)。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可以用下述理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原因为公司擅自变更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降低工资标准,强行拒绝其考勤,阻止继续工作,逼迫其离职。”解除劳动关系后,以被迫离职为理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工作岗位或者要求向其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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