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刘某被判刑一年九个月

2019/07/19 15:11:42 查看2485次 来源:彭子镔律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无业。曾因赌博,于2015年7月17日被某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

  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刘某在某市通州区先后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两次,共计4.5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依法判处,公诉人当庭建议判处刘某一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表示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刘某在某市通州区先后贩卖甲基苯丙胺两次,共计4.5克。分述如下:

  1、2015年10月21日中午,被告人刘某在某市通州区锡通工业园附近路边向杨某贩卖甲基苯丙胺3.5克,得款人民币1200元。

  2、2015年10月21日下午,被告人刘某在某市通州区南兴加油站附近向陈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得款人民币260元。

  另查明,某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在办理蒙庆潮涉嫌贩卖毒品案中,发现刘某有贩卖毒品的嫌疑,遂于2015年10月21日将被告人刘某传唤到案,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在接受首次讯问时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裁判结果】

  判决:

  一、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追缴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4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分析】

  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关于禁毒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无疑,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应予惩处。但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有劣迹、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最终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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