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辩护

2019/07/24 16:41:02 查看1173次 来源:魏定军团队律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武某某之父武某某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魏定军作为被告人武某某的一审辩护人。在接受指派后,庭前本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查阅本案卷宗,今天出庭参加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经过认真的思考和分析,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不是运输毒品罪,理由如下:

  1、被告人在法庭上当庭否认其以前的供述,称其所带的毒品是“东哥”向其借钱而用该毒品作抵押放于被告人处,还钱后再把毒品取回。而以前的供述称是“东哥”叫被告人将毒品带到江油,并说会有人来取走冰毒。在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中没有东哥的供述,没有“取走冰毒人”的供述,被告人的供述说“当时只有他和“东哥”单独在房间内”,证人证言也证实了当时只有被告人和东哥在房间内,不知道他们在干什么。因此在前后供述相矛盾时,又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只能也应该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选择,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对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一味采信有罪或罪重的供述那是有罪推定的产物。

  2、当行为人的行为既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又符合运输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也就是说无论他是动态地“持有”,还是静态地“持有”,只要无法判断行为人的目以及其是否对毒品的去向和来源有一定了解时,是否与贩卖、制造、走私等毒品犯罪有关联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才是“合理、合法”的。

  3、行为人持有毒品在主观方面的不确定性是非法持有毒品罪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和运输毒品罪相区分的重要标志。要认定运输毒品罪必须查明行为人为什么运输、为谁运输、企图把毒品运到何地给谁。运输毒品罪的“运输”在刑法意义上有着特定的含义,它应当包含运输的目的和意图,而不是单纯的空间上的移动。动态持有的主观意图和目的在不可求证或无充分证据证实行为人有其他的毒品犯罪意图时,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纪要)中也予以明确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在该纪要中也肯定了动态持有毒品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二、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恳请法庭能酌情从轻处罚。

  《纪要》中关于审查毒品案件与量刑有关的几个具体问题中规定:毒品犯罪数量对毒品犯罪的定罪,特别是量刑具有重要作用,但毒品数量只是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情节而不是全部情节。因此执行量刑的数量标准不能简单化,确定刑罚必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

  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

  2、被告人持有毒品的时间短且所持毒品全部被公安机关缴获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小。

  3、被告人才24岁还很年轻,现以深深的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并感到非常的后悔和内疚,愿意接受处罚,好好改造。

  综上所述,应以持有毒品罪定罪,从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能与以采纳。

  辩护人:魏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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