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中的法律风险

2019/07/25 10:07:55 查看1281次 来源:刘堂律师

  在股权代持法律关系中,涉及代持股东即显名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两个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原则上确认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然而,实践中股权代持协议履行中产生的法律风险依旧频发,显名股东的法律风险和隐名的股东法律风险都不可忽视。

  一、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1、协议无效的法律风险

  股权代持协议如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股权代持协议将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显名股东擅自处分股权

  显名股东如超越委托权限而擅自处分了代持的股权,实际出资人无法依据其实际股东身份而要求善意第三人将股权回转,只能通过股权代持合同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此种情形是基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和全社会交易秩序的维护,而认可工商登记的公示力。尽管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之类的法律文件,也约定了显名股东不得擅自处分代持股权,但由于工商登记的公示力,只要股权受让方基于合理信赖而善意取得被代持股权,隐名股东则无权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无权要求获得股权,而只能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损失。

  3、股东身份难以确定

  代持股份法律关系中,隐名股东直接拥有的并非公司的股东权益,而是基于股份代持协议产生的投资权益,其权益基础是显名股东从公司中获得股东权益。因此,隐名股东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权益,而需通过显名股东来行使。

  隐名股东如想确认自身股东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需得到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这就使得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身份产生了一些困难。

  4、代持股份被保全、执行

  代持股份被执行、保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隐名股东的债权人请求保全和执行其股权;另一种是显名股东的债权人请求保全和执行显名股东名下股权,损害了隐名股东的利益。

  二、显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1、如实际出资人怠于履行出资义务,显名股东需承担出资责任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显名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隐名股东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显名股东不能对抗隐名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

  第三人根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订立的代持协议,有理由相信隐名股东为实际出资人,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法有效。第三人受让股权后,有权向显名股东主张权利,显名股东不能以实际登记对抗受让股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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