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某某案一审宣判 药某某被判处死刑

2017/01/19 15:06:48 查看3924次 来源:易德祥律师

 新华网西安4月22日电(记者史竞男、崔清新)22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某某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药某某驾驶陕A419N0号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某某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同月22日,公安机关找其询问被害人张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为,药某某矢口否认。同月23日,药某某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药某某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为逃避责任而杀人灭口,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胸、腹、背等处数刀,将被害人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某某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由父母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药某某交通肇事后杀人灭口,不属于激情杀人。药某某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不予施救,反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其虽有自首情节,仍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亲属及媒体记者、群众等百余人旁听了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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