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花费可以主张返还吗?彩礼能否要求返还?

2019/07/26 10:52:05 查看2088次 来源:刘紫悦律师

  恋爱期间内的日常吃喝玩乐开销费用,是双方维系和发展当下情感的必要支出,在分手后当然不应再主张返还。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互赠的礼物是不附加任何条件,并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是一种无任何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履行完毕的,不能要求返还。

  以结婚为目的,对于大额赠与,除非受赠予一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可以推定赠与的一方必然是以将来能够结婚为付款前提条件的。因恋爱结束而不能结婚的,其当然不符合赠与一方在给付时的心理预期。即此时赠与一方的赠与行为应当视作附有条件的:双方缔结婚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彩礼如何退还?对于彩礼是否要返还,需要分清是彩礼还是普通赠与。接个当地彩礼给付的习惯及给付财物价值大小,如房屋、汽车、大额现金、贵重金属等具有较大经济价值的,此类给付应当认定为彩礼。此时,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将收取的彩礼返还。 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除彩礼性质的财产或者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之外,分手后一方要求对方返还恋爱、同居期间内给付的财产的,需要针对具体案情和相关证据处理。司法实践中,律师们会根据相关证据资料,判断给付财产的性质属于赠与、借款还是不当得利。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赠与或者借贷的,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主张不当得利的是由被告一方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具有合法正当的理由收受该笔款项。 同居关系中双方共同所得的财产总体的处理原则是按共有财产制进行处分。我国法律规定:同居关系解除的,双方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共同收入和购置的房产无特殊约定的,按照共有财产处理。需要注意的是,按共有财产处理的财产必须是当事人双方在同居期间的共同收入,一方的收入或者财产不能算作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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