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村霸敲诈勒索村民被判刑案例

2019/07/26 15:25:28 查看1263次 来源:彭子镔律师

  【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1年起,蔡某某在担任某市东山街道办某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及家族的影响力,通过经济利益拉拢纠集村干部及村民,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蔡某某为组织、领导者,成员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牟取非法利益,该组织以聚众哄闹、滋扰、阻拦施工等手段干预村中建房、计生等事务,威胁、恐吓建房人员,侵占村集体利益及村民利益,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在村内建房、投资项目等开工建设之前,必须向蔡某某交“保护费”的恶俗。

  2009年至2017年间,蔡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6万余元,并受他人请托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介绍贿赂罪,数罪并罚,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八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罚金21万元;

  其余8名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

  二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本案中蔡某某等人结成稳定、人数较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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