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斗小三——保家护产

2019/07/28 20:04:23 查看1326次 来源:魏定军团队律师

  1、捉到了奸≠精神赔偿

  只有存在上述法定的情形,法院才可能会支持精神赔偿。这里的问题在于重婚、同居,有个时间段的概念。捉奸在床就那么一次,不等于同居,更不能等同于重婚。同居要求二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有连续、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这个期限一般会被定义为三个月以上。所以仅证明那么一次婚外情、婚外性行为,法院支持赔偿诉请的可能性是不大。

  可是对方明明有不对的地方,为什么法院不追责过错方婚外性行为呢?原因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婚姻法》就是这么规定。法院只是执行法律的机关,无权去扩大适用法律规定。

  虽然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也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

  第二,从双方调解的角度考虑,这种道德上的证据,可能会给到对方以更多的压力,让有过错方更愿意在财产和子女抚养方面做出让步,以使无过错方能够更多得到情感上的慰藉。

  作为法院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即证据要在表现形式、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上符合法律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如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是使用窃听手段取得的证据,就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自己家里取得的照片和视频具有合法性。如果开门进入自家房间拿起手机拍下的照片或视频,或者家里的监控录下的视频。这样的证据来源合法,但行为不要过激。照片或视频不得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等违法行为,证据仅用于庭审举证,证据被采纳的可能性较大。

  (3)在公园等公共场所取证的合法性问题。虽然在大众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这些亲昵行为的照片很难说明配偶与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长期稳定同居的行为,只能从一个侧面证实他们有不正当的异性关系,证明配偶的过错存在。

  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很多无过错方苦于掌握不了对方出轨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因此耗尽心机去取得证据,甚至请“侦探公司”去调查,而忽视了对于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因此,当事人取证一定要量力而行,否则会得不偿失。

  对于早有准备的“捉奸”人而言,一旦成功,往往会利用环境优势迫使过错方签订一些类似“认罪书”之类的书面材料,并让过错方在早拟定好的财产分配方案上签字。对于这类协议的效力,因违反“公平、自愿”的合同基本原则,法院可能会认定该协议无效。

  二、证据、证据、证据

  1、同居的证据

  对方与第三者出入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电话通讯记录、酒店入住登记记录、航空记录、打款凭证是证明对方存在婚外情、婚外性的关键证据。

  截取夫妻一方与情人之间的电子邮件、短信记录、微信或者QQ的聊天记录,最好采用公证的方式。因为自己提取的上述证据,存在更改的可能性,法院一般不会采纳。

  如果有婚外情的一方,写下“保证不再出轨”的书面材料,通常是一种可以证明有婚外情行为的重要证据。这种自我承认,只要对方不提出抗辩,主张存在协迫,不自愿的情况,法院一般认定合法。

  被警察抓到有嫖娼的行为,会进行治安处罚;涉及如聚众淫乱的,可能会被判刑,可以由律师或者申请法院到派出所调取处罚的相关证据。

  夫妻双方就一方有婚外情的问题进行交流时,如果一方承认自己的出轨行为,此时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婚外情证据向法院提交。

  夫妻一方与情人之间的照片、录音、录像、文字自述(如游记)。

  三、小三退钱、退房

  合法婚姻配偶一方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赠与物的,应认定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赠与物应全部返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协议约定如果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离婚时过错方放弃夫妻共同财产,该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离婚时无过错的夫妻一方以夫妻财产约定为由主张据此分割夫妻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情况等因素,对无过错的夫妻一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

  女方故意隐瞒子女与男方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男方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构成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男方请求返还支出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欺诈性抚养的赔偿义务主体应是欺诈行为的实施主体。男方起诉子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子女的生父与女方通谋欺骗男方的,或明知或应知自己是子女的生父而不对子女进行认领的,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男方仅起诉女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加子女的生父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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