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举证——充分客观

2019/07/28 20:06:15 查看1106次 来源:魏定军团队律师

  一、证据种类及其总体说明

  主要的证据类型:(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还有许多当事人受社会上瑕疵观点的影响。使得自己在取证方向上有所偏差,甚至“花冤枉钱、办冤枉事”。目前社会常见的瑕疵观点有“先提出离婚者在财产上会吃亏”;“分居二年即可自行离婚”;“家人不同意,法院就不能判离婚”;“只要没离婚,就有权接妻子回家”;“离婚后,如对子女没有抚养权,就可以和子女脱离关系”,尽管这些观点如此荒诞,还是有许多当事人深信不疑。

  1、当事人的陈述

  在一起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分割被告名下的50万元存款。其实,原告根本不知道被告是否真的有这50万元存款,更不知道存在哪个银行,而只是根据双方的实际生活,推测出来的。被告在答辩中,却称那50万元存款不是原、被告的,而是被告向其朋友、同事借来准备出国用的。被告的这一答辩却露馅了,等于认可了其名下有50万元的事实。这种给对方挖坑的做法,许多律师会在离婚案件中采用,利用对方不懂法律知识和证据规则的劣势,帮助自己举证。

  案例中,原告委托的律师不动声色地向被告提了三个问题:①在你名下的这50万元是向哪些人借来的?②有没有借条,如果有,何时出具的,这些借条现在何处?③出借人以现金还是以银行转账方式借的款,现在这些钱存在哪个银行?

  由于当事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其陈述的内容通常难以确保其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当事人往往在真实的陈述中渗入虚假的成分,企图使案件结果有利于己方。因此,对当事人的陈述,法庭不能轻易置信,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去伪存真。

  上述案例中,原告主张被告名下有50万元存款,只是原告单方面陈述,并无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印证,如果被告不予认可,则原告的主张将无法得到法庭的支持。怪只怪被告不够精明,他如此答辩,虽然不是自认(完全自认是既承认50万元存在又承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却是对事实的部分自认(即自认50万元存在但提出这是借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被告对自己的借款主张需要举证。这对被告来说,就非常不利。

  书证是指以文字、图画、图表、数字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物品。它以书面文件或其他物体为存在形式,具有比较明确、能够被认识、稳定性较强的特点。比如:结婚证、公证书、保证书、遗嘱、借条、情书等。我们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书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

  2)书证内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比如离婚协议。按一般规定,离婚协议应该包括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三项内容。约定的内容应该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但往往有许多当事人不重视问题的根本,疏忽基本内容的完整及可操作性,导致协议无效。

  3、物证;物证是以自身的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物理、化学、生物属性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或者痕迹。物证一般表现为一定的物品或者痕迹,并且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项有关联性。它以物质与痕迹为存在形式,具有客观性较强、不可替代、对科学技术的依赖性较大、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间接性等特点。由于当事人缺乏保存意识,导致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目前,离婚案件中常见的物证有:毛发、照片、礼物等。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电子数据是指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因为这两种证据的一些表现形式相同,如外在表现为图像、声音,所以放到一起。但由于视听资料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同样表现形式的证据,法院对视听资料采纳可能性高于电子数据。

  1)选择有利的录音时间和地点。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对方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导致根本得不到任何有利的录音证据。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以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3)录音手段必须合法,切不可采取窃听的方式,窥探他人的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会因为手段违法而被排除。录音时,对方的言论必须是当时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受到任何的胁迫与威胁,否则,对方可以以非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主张排除证据。

  4)录音资料的内容需要具备真实性、连贯性,不可进行剪辑,需要原始状态呈现,谈话内容音质需要清晰,且对于待证实案件部分有准确、完整的描述。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在开展证据公证的地方,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在向法院提交证据时,需注意提交录音源文件,或者磁带原件。对于数码、电子证据,可刻录成光盘,并整理出录音资料的书面文字材料。在向法院提交录音材料前,律师本人应仔细听录音文件,并与文字资料进行核对。

  证人证言就是证人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和当事人所作的陈述。主要有共住人如家政服务人员、邻居、朋友、同事及亲属等的证人证言证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除非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或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或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未成年子女对父母之间的矛盾有更为客观的感受。他们的证言更具有采信度。但由于未成年人子女的抚养依赖于父母,极易受到父母的伤害,所以如果未成年子女愿意作证,作证应当通过书面陈述、询问笔录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除存在可能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必要理由,人民法院不得通知未成年子女出庭作证。未成年子女的证言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人民法院根据质证情况,可以直接审查确定其效力,也可以通过询问未成年人进行核实。

  5、鉴定意见

  三、子女抚养权的取证技巧

  子女判归女方对其成长有利的证据,可以从以下因素考虑:

  子女判归男方对其成长有利的证据,可以从以下因素考虑:

  感情破裂的举证和财产分割的证据,前方已经说明,再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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